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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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上诉人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                  上诉人诉请的最低要求不应遭拒绝    上诉人吴某某拥有的位于芜湖市劳动路(现中山北路)137号建筑面积189.18平方米两层6间的混合结构商业用

2、房,被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1月24日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登记号为20185513,权证字号:房地权字第2004111541号,因此,原告具有合法产权。该房坐落于芜湖市一类地区繁华的中山北路,临街而踞,美观稳固,上下各3间,与芜湖市美食街咫尺之遥,毗邻沃尔玛、侨鸿国际购物中心,商业价值巨大。市场价格至少在4—5万元/平方米以上。属于被上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拆迁范围。面临拆迁,上诉人在痛心之余,本着多年来恪守做个良好的遵纪守法市民的原则,积极而鼎力支持政府的市政建设,满心欢喜地多次与第三人芜湖市××

3、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芜湖市××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沟通,以最低的要求请求他们安置一个面积相当、区位哪怕偏一点的临街门面房即可。如果第三人觉得安置有困难,上诉人也愿意自己在偏远的镜湖新城或新型铸管附近联系门面房,协助第三人完成产权调换。然而,上诉人这样的最低要求,竟然被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断然拒绝。二、    本案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1、第三人制作的《银湖路拓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在制作的《银湖路拓宽改造拆迁补偿安

4、置方案》中第三项“政策依据”明确写道:“1、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安徽省政府153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市政府20号令《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可是,第三人在第四项“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中赫然写道:“拆迁区域内的住宅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并坚持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这是一个严重违法的决定!它非法强制地剥夺了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住户的选择权!2、第三人对上诉人合理合法的诉请置之不理上诉人于2010年3月19

5、日向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芜湖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产权调换的报告》,明确提出上诉人的合理主张。上诉人(被拆迁人)吴某某,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全力支持市政建设,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53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

6、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是国家、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上诉人依法选择产权调换,合理、合法、正当!然而,令人痛心的是,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芜湖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请一直置之不理

7、,一意孤行,态度强硬地答复原告——只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3、第三人强奸民意,我行我素,肆意违法操作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芜湖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具体操作中,连哄带骗,执意补偿原告1284760.22元人民币(6807.6元/平方米)。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产权调换时,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置若罔闻,自行聘请了芜湖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09年10月26日。芜湖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避开原告,违规制作了《现场勘察记录》,并没有在《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中予以说明。此外,芜湖市××精彩文档实

8、用标准文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列举的3个可比实例非常令人质疑,非法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书》,确定该房价格为7657元/平方米,总价仅为人民币1448551元。试想,原告在芜湖市黄金地段的临街商业楼房,竟然价格还比不上芜湖市有些住宅房的价格?!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被告处申请裁决,2010年6月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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