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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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人文关怀摘要:与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核心相比,现代民法则逐渐转为“人法”,这种转变体现在立法上就表现为一种强烈的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了然。试在分析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基础之上,对侵权责任法的人文关怀进行相关探讨,并对“法律的人文关怀”这一趋向进行一定的考察。关键词:财产法;人法;侵权责任法;人文关怀一、何为人文关怀所谓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充分保障,同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这里的人,首先必须是伦理人,他/她有被人尊重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义务。同时,他/她也是

2、-个经济人,必须享有为自己责任承担的能力。现代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是立法者立法时必须首先回应的问题。从民法典的编撰史来看,在民事立法较为成熟的十九世纪,彼时欧洲诸国的民法典采纳的以个体主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这适应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至上”的要求。这样的价值判断发展到今天,尤其在实践中更是暴露出重大的缺陷:在事实上对人的保护不周全。二、侵权责任法的人文关怀分析(一)宽泛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3、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一条规定了18种具体的权利。重要的是,权益不仅包括成型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各种未成型的利益,这种“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规定,不仅在形式上适应了对各种权利的广泛保护,同时,它为将来诸多利益的保护留下了足够的补充发展空间。此外,侵权责任法一改《民法通则》重财产、轻人格的行文风格①,第一次将“人身”置于“财产”之前。同时将纶命权放在各种权利之前,凸显了立法者对人的生命健康的

4、尤为关注,体现了最大的人文关怀。这种明显的立法倾向,其背后反应的精神实质就是越来越重视人身权益,强调民法对于人的保护,是对以财产为核心的民法的调整,修止了强调“谁侵害他人财产,即侵害他人人格”的民事法律观念。侵权责任法在对私权的具体保护中,同样贯穿着以人文本、以人的保护和人文关怀为重点的倾向。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价值理性,而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1]。我国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关怀人,其基木内容大都是适应“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第1条开宗明义地

5、讲道:“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我国侵权法的保护、预防、制裁三大功能,这符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向补偿的大趋势。(二)多重归责体系与多元化救济方式1.多重归责体系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只有过错原则。西方大陆的形式主义法律精神一一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权利,由此岀发,用逻辑推论出侵权、过错和赔偿的规定,其关键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赔偿责任,无过错便谈不上赔偿[2]。而我国侵

6、权法则明文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严格责任。①这种多重归责体系,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侵权责任法在这种多重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还规定了各种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和免责事由,由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这个体系,通过侵权法92个条文的展现,与其他国家侵权法相比,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为完JFEo从西方“侵权行为”原则来看,这样的法律条文是违反逻辑的。法律既然已经明文规定了过错赔偿,怎么能够同时规定即使无过错也有赔偿责任呢?从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来看,这是一个不可解释的矛

7、盾。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既有过错侵害的也有无过错损害的纠纷,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为社会矛盾调节器,法律条文如此规定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同时,这种逻辑上的矛盾在《民法通则》也有体现:《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条款,而无所顾忌这种条款与形式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逻辑矛盾,是因为中国法律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实用的道德主义一一尽管法典中并未明确说明。这种实用道德主义的基本态度是优先考虑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贯彻抽象原则,因此法律很自然地承认现实中过错损害和无过错损害这两种情形都是存在的,并不因为形式主义的

8、侵权法结构而忽略后一种情形。既然无过错损害事故是法律上既定的事实情形,是一种不能仅靠归责于一方的过错来解决的民事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就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对于立法者们来说,这个答案本来就是一种常识,无需多加解释[2]。2.多元化救济方式在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我国的侵权法规定的则更为完善和人性化。就世界范围来看,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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