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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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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占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内容提要:占有在性质上应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与权利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占有因为具有利益,因而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侵害占有应该予以赔偿的范围是使用占有物之损害、对占有物支出费用之损害、责任承担之损害。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与侵害本权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占有的自力救济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功能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物权法保护的是对物的支配秩序,而近代物权法的特色在于将对物的支配,划分为观念的支配和事实的支配两种,前者具有
2、法律上的正当权利,是抽象的支配,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后者则与有无法律上的正当权利无关,属于事实上的支配,如占有制度。物权法将此两者并列规定,并予以保护。[1]物权法上的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所谓事实上的管领力,就是指对于物得为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被管领之物,称为占有物,管领其物之人,称为占有人。占有物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可以是独立的物,也可以是该物的组成部分,但集合物不得成为占有的客体。占有人可以是任何权利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体。占有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日耳曼法
3、上就有完整的规定,后批大陆法系各国诸如徳国、日木、瑞士等均予以继承。由于占有旨在维护社会平和,是财产法律秩序的基础,所以各国均设置各种制度予以保护:首先,赋予占有人以自力救济权,即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凹权;其次,建立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再次,建立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保护制度,即占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以及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种途径中,第一种是所有民事权利都可以运用的救济途径,第二种是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救济途径,第三种则是债权请求权的救济途径。可
4、见,各国立法对于占有的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本文只对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讨论。一、占有可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1、占有的法律性质占有可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与占有的法律性质到底是权利还是对于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争论有关。如果定性为权利,那么侵害占有无疑是侵权行为,当然受侵权法的保护[3];如果定性为是一种事实支配状态,那么侵害占有时,侵权法予以保护的理由是什么,其法律依据何在?可见,要搞清楚占有可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占有的法律性质。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4]
5、,称为占有权,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日本(日本民法典第180条)、韩国(韩国民法典第192条)民法采用之。日耳曼民法则认为占有为事实,称为占有,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45条)、瑞士(瑞士民法典第919条)、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民法典第940条)民法采用之。[5]正因为立法上的差异,导致理论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事实说。认为占有仅系一项事实而非仅利,但此项事实在民法上却有一定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意义。这种保护系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在所不问;。二是权利说,认
6、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因为从理论上讲,一切权利系由法律保护的一定事实关系而发生。占有木身虽系一种事实,但法律既予以保护而赋予一定的效力,使占有人得享有由占有所发生的利益,即不得不谓之为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直接行使于物上,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均属相同。[6]我国学者对此也有上述两种观点,但多数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占有仅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管领关系,而并不反映某权利关系。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将占有定性为事实,旨在表示法律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而不问占
7、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权利。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未将占有规定为“占有权”,而是在第五编规定为“占有”O可见,我国立法也是采事实说。2、占有与权利的区别将占有的法律性质确定为事实抑或权利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占有加以保护的根据。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法律将对一切占有加以保护,而不论占有人是否具有占有权,除非有人能够证明他享有比占有人更高的权利。关于占有的诉讼,也仅及于对占有的侵害或妨害,而不及于真实权利是否存在。而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的取得须合法的法律原则,凡以非法手段或途径取得的占有,
8、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妨害,占有人请求法律保护时,他须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利,否则,法律能否给予其充分保护就发生疑问。[7]占有与权利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除了上述差异外,还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8]:(1)权利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权利能力者,但是占有的主体除了具有权利能力外,尚需要具有事实上管领其物的意识能力,否则不得为自己原始或创设取得占有,但占有之移转除外。例如,初生婴儿不能为自己原始取得占有,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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