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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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环境权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原则】特区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和部门分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政府人居环境行政主管部

2、门是市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区政府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科技创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综合决策机制】市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

3、有关方面的人士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以及委员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日常工作。第六条【检举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态空间第八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主体主体功能区规划,

4、结合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制定特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特区内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发展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不同自然条件、发展阶段和功能类型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指引,合理确定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第九条【长远规划】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发展长远规划,时间为50年。根据特区发展实际,每10年调整一次。第十条【制定生态文

5、明建设规划】市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加强陆海生态统筹】市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加强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升湾区生态

6、环境。第十二条【划定生态功能区】市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区政府实施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特区实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优化调整基本生

7、态控制线,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市政府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优化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十五条【生态红线制度】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在特区生态控制线基础上划定生态红线,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稳定发挥。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及自然保护区划定永久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开发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七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更新计

8、划,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科学评估、确定新建建筑物的容积率。第十八条【推广绿色建筑】市政府应当推动住宅产业化,推广绿色建筑和房屋绿色装修。鼓励建筑行业推行环保设计、环保材料、环保施工,鼓励开发商提供个性化套餐式装修,逐步淘汰并限制毛坯房、半成品商品房销售。绿色建筑应通过雨水径流控制和排水风险评估,评估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岸线生态修复】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岸线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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