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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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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11-06【生效日期】201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6日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公众福祉,建设美丽
2、厦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
3、文明建设工作,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三)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八)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环保、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
4、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举报投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划定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第八条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5、,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协调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发展,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第九条优化提升厦门本岛,降低建设容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第十条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岛外城乡建设与工业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岛外各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重大园区载体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开展全市生态系统本底调查,查清光、热、水、气、土壤、岩石、矿产、地质、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指标。建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系统以及其他
6、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人工要素的数量、布局和功能的数据档案。第十二条依托背山面海的自然格局,建设陆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构建沿河流、山体和交通干线的生态廊道,连接森林生态屏障与海洋生态屏障,建设厦门山海区域生态格局。第三章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是:生态林地、基本
7、农田、公园绿地、河流水面、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六条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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