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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生态文明《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尊重和维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文化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
2、目标。前款规定的目标,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不得屮止、废止或者进行重大变更。第四条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迷设指标体系;(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县、乡级人
3、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实现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障机制和措施第八条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明确建设发展A标,发
4、挥资源优势,体现区域环境特色,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具体规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科学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生态产业、环境质量、民生改善、生态文化、政府责任等指标,体现生态优先,并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第十条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
5、列内容:(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二)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三)林地、绿地及环城林带保护;(四)大气污染防治及空气质量改善;(五)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第十一条采取政府、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涉及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
6、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禁止引进、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禁止引进和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定期公布本区域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目录、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该目录和计划限期淘汰。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开发决策和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下列建设项
7、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和批准:(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四)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第十四条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考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五条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防治农村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加快大屮
8、型沼气池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倡导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促进城乡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第十六条加强以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林地、绿地资源保护,维护良好自然景观,建设优美生态环境。严禁在下列区域采矿、采石、采砂,已经建成的采矿场、采石场、采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闭,并进行迹地生态修复:(一)国道、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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