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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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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下行政自制探究-行政体制论文本文作者:丁伟峰王丹工作单位:通化师范学院(一)行政权公共性的价值判断行政主体不是道德的产物,行政主体的存在与享有和行使行政权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在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享有上天赋予的权利,自由运用自己的权利必将导致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人们通过协商、谈判,建立国家。政府或者说国家正是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
2、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这就是说,国家是人类理性的结果,人类有感于自身内在的需要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通过该公共权力来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个人的自由与发展。由此可见,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让渡,所以,公共权力的运行应为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以体现其公共性。公共权力的根本属性就是公共性。行政权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与立法权、司法权一样,行政权的本质属性亦应该是公共性,公共性是行政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因
3、此,行政主体依法所具有的行政权只能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才符合当初授予该行政权的目的,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二)行政权公共性的异化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⑵行政权运行中极有可能会与人们的初始目的背道而驰,即行政权可能会侵犯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权具有“向善”的可能,也有“向恶”的可能。因为,行政主体必须把行政权分解到不同职位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上,由具体的人来行使行政权。这样一来,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体现了人性的特点,正如联邦党人代表麦迪逊所持的看法,政府是人性的
4、最大反映。如果人们都是天使,根本不需要政府;如果人们都由天使统治,也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事实上,我们建构的政府是“人统治人”的政府。因此,人性必将会反映在政府的行政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代表国家履行公务,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作为有着独立利益的个体公民存在。国家公职人员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常常生活在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的夹缝之中,一旦国家法律规范的监督出现“漏洞”,国家公职人员就可能难以抵制“利益”的诱惑,而运用手中具有扩张性的权力来谋取一己之私利,进而导致行政权公共性的“异化”。毫无疑问,行政权的良好设计与运行使社会安定成为可能,使经济壮大变
5、为现实,使个人权益得以维护。然而,行政权运行不合法是始终困扰人类的一个难题。人类选择了行政权,可历史又开玩笑似地使选择了行政权的人类苦苦挣扎于行政权的高压状态之下。目前,我们不知道除了行政权,是否会有一种更值得信赖、更值得信任的力量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历史不允许假设,在我们无法做出其他更佳选择时,我们惟有一方面尊重信赖行政权,另一方面对其始终持戒备之心。所以说,如果为了保障行政主体在享有与运用行政权的同时,行政权公共性不被异化,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其中,从行政主体自身约束机制建构为逻辑起点的行政自制就是一种新的控权理论。(一)行政自制是行政权公共性的必然选择“行
6、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3]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并且独立承担责任,即行政主体是职责与职权的统一体。从行政主体定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自制是行政主体自发地对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自我控制,尽可能地使行政权规范地运行,并符合行政权公共性的要求。行政自制是行政主体权责一致原则的客观要求。那么,我们可能会产生质疑,行政主体是在什么动力的驱动下去自发约束自己?行政主体真的能够不被利益所“俘获”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从行政权公共性视角来进行分
7、析。众所周知,行政权是行政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权就不会有行政主体的存在。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地位,行政主体必然会努力实现和维护行政权的公共性,即通过自身约束机制的构建来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具有内在动力去实施自我约束,努力避免被特殊利益所"俘获”。因此,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一个纽带,即行政权公共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都力图确保行政权公共性:从行政主体方面来看,行政主体为了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维持与提高其合法性,确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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