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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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现阶段,作为一种行政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制度因缺乏足够的公信力而备受诟病,无法有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救济。行政复议体制不合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救济途径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现阶段部分地区试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独立性与中立性两个方面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造,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应有作用。(关键词〕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性;中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10余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显諾: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行政复议体制不合理、行政复议范围过

2、窄等,这直接造成了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甚至在当下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怪相,人们宁肯四处奔波上访,也不愿意递交一份行政复议申请。面对这种困境,从中央到地方,从官员到学者都给予行政复议以高度关注,试图通过各种努力使行政复议摆脱当前面临的尴尬局面。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以北京、黑龙江省和山东省等8省市为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期望从行政复议体制入手来解决我国行政复议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试以行

3、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为基点,探讨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方向。一、行政复议的价值泄位决泄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方向在以往探讨行政复议的论述耳•,学者们往往是以对行政复议性质定位的探讨作为开端,以此展开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批判与制度重构。学界对于行政复议的性质颇有争论,提出了“行政说”、“行政司法说”和“司法说”等观点。近年来,关于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复议司法化似乎成为主流。笔者认为,对于一种制度的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满足一定的社会需求,而不是争议其性质。美国哲学家詹姆斯在其撰写的《道德哲学家和道德生活》的论文屮论证得出“善的本质就是满足需求”。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

4、庞德深受詹姆斯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他在《法律哲学导论》中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指岀“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1]故而,与其争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不如首先澄清行政复议所应半承载的功能,由功能出发,探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方向。从我国现阶段看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行政纠纷、获得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信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种途径。关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可以从行政复议与信访以及行政诉讼的比较中得出。首先,就各个制度的目的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着基本相同的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信访制度的目的与此不同。《屮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市此可以看出,对于信访制度设计目的就是要"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信访制度要发挥“耳朵”的作用,使党和政府能够倾听民声,获取民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其次,三者的制度安排不同。作为起“耳朵”作用的信访,其制度设计并非是关注于如何通过信访本身来对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而是通过信访,在使党和政府知晓信访事项的同时,通过接受信访机关告知信访人或者转送信访事

6、项,运用现有的其他救济方式,来使信访人获得救济。可以说,信访本身并非一种真正的救济途径,而只是一种寻找救济途径的手段,如果说信访发挥了救济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那么这种作用的发挥也是依托现有的行政复议、诉讼等等救济手段而完成的。与信访的制度安排相比,行政复议无疑是一种专业化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以法律的方式制定发布,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位阶更高,制定与施行更为严格;作为一种专门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可以对受到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直接做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和变更等复议决定,对复议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行政复议的制度

7、安排更加体现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专门化的救济制度,程序性更为严格、规范,救济手段更为有效、可靠,可操作性更强。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强调程序正义,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诉讼效率的降低;主持行政诉讼的是法官,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往往缺乏行政管理的经验,面对一些涉及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领域的诉讼会显得无能为力。行政复议则具有更强的灵活性,程序设计更为简便,解决争议的效率更高;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本身属于行政系统,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具有天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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