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

ID:43780384

大小:35.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14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_第1页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_第2页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_第3页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_第4页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浅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的界定摘要海上人身损害责任是海上航运、作业过程中经常面对的问题之一,也是当前海事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要构筑完善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制度,必须是要厘清海上人身损害责任概念,就此而言,正确界定海上人身损害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人身损害责任界定海上人身损害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B——“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责任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3ycx015o作者简介:缪昌进,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民商法方向;陆忠飞,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38-02一、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IE名我国现有的海商法教材或者与该领域相关的著作、论文中,多数学者还习惯将在海上或者含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简称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但细加分析就会发现当前民法学界一般将由人身伤害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之为“人身损害赔偿”,而鲜有称之为“人身伤亡损害

3、赔偿”o加以“伤亡”二字以示区分,是仅为学科之间的不同称法,还是确有必要?对此问题,本文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称谓的市来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称谓的由来,可以通过立法与学说层次两条主线加以梳理。首先,在立法层面上,1991年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直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涉海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涉外赔偿规定》)才正式提出“海上人身伤亡”这样的概念。随后颁布的《海商法》没有对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作制度

4、性规范,相关内容只是零星散布在一些章节条文中,如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2条)、海上拖航合同(第163条)、船舶碰撞赔偿(第169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计算(第207条、第210条),这些条文使用的是“人身伤亡”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类似的表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依然使用的是“人身伤亡事故”o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由规定》第174个案由将其规定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次明确使用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表述。2011年

5、的新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乂将此部分的内容变更为第180个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可见“人身伤广损害赔偿”的提法已经在司法层面被“人身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责任”所取代。其次,在学说层面上,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提法最早源自于司玉琢教授和吴兆麟教授的《船舶碰撞法》一书。此后该领域的研究和论述也大多沿袭于此,基本上采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提法,如司玉琢教授主编的《海商法专题研究》、胡止良教授主编的《海事法》、韩立新主编的《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等对此都进行了专题研究,“海上人身伤亡损

6、害赔偿”渐成通称。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提法,有以下儿个原因可堪参考:1•“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更加突出了对权利客体的保护,即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侵害人身权利的结果来看,对生命权的侵害往往导致了死亡的结果,而对于健康权的侵害则可能导致伤残,由此加上“伤亡”二字可以更好的突出对权利客体的保护,也起到禁止侵权行为的作用,从名称上警示人们不得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2•“海上人身伤广损害赔偿”是一定时期的历

7、史产物,如前所述,在1991年《涉外规定》出台前,我国在海上侵权行为立法上处于空口期,研究海上侵权行为更多的是要参照已有的立法成果,而当时《民法通则》无疑是最可参考的,其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实际上也是将对公民人身损害界定在“伤”、“亡”之间,由此加上“伤亡”二字显得无可厚非。3•“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是尊重传统习惯的体现,其是长期以來学界研究总结所形成的一种习惯称

8、谓,对此已约定俗成,无争论之必要。而且,诸多外文文献资料也常用“deathandpersonalinjuryclaim”或者"lossoflifeorpersonalinjury"等字眼,按照翻译的意思即有“人身伤匸损害”的意思,在海事海商发达国家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称谓已存先例,“我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海事公约中适用的一般均是'人身伤匸'一词”,自然没有任意更改的必要,以免显得不伦不类,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