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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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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摘要:在依法治校,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明确高校与学生,高校与第三人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高校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学生教育价值观、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形成的需要,也是学生事故处理的需要,本文拟对高校学生事故的界定和归责进行分析探讨。关键词: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实习单位长期以来的定势思维和观念使人们认为,只要大学生在读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应该或多或少地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学校也常常因名誉、社会压力等原因给予了赔偿或补偿,而没有认真的、过多的分析该学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依法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此种现实,不仅影响了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
2、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教育价值观和大学生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形成。尽管教育界、法学界也对此类成为困扰高校发展和社会关注的学生事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学生事故在其定性、归责等方面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以及它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意义,研究和探讨尚不够深入和明晰,更缺乏供高校、社会和学生在处理学生事故过程中可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本文试对高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时其归责从两个方面作一些探讨。一、大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其责任归属。1、对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摘要:在依法治校,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明确高校与学生,高校与第三人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高校进一步改革发展的
3、需要,是学生教育价值观、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形成的需要,也是学生事故处理的需要,本文拟对高校学生事故的界定和归责进行分析探讨。关键词: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实习单位长期以来的定势思维和观念使人们认为,只要大学生在读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应该或多或少地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学校也常常因名誉、社会压力等原因给予了赔偿或补偿,而没有认真的、过多的分析该学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依法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此种现实,不仅影响了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教育价值观和大学生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形成。尽管教育界、法学界也对此类成为困扰高校发展和社会关注的学生事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4、但由于学生事故在其定性、归责等方面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以及它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意义,研究和探讨尚不够深入和明晰,更缺乏供高校、社会和学生在处理学生事故过程中可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本文试对高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时其归责从两个方面作一些探讨。一、大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其责任归属。1、对“大学生”和“在校期间”的界定。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只有上述高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才是我们说的大学
5、生,不包括电视、函授、网校等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是从时间上是指从学生到学校报到到毕业期间,除去节假日、假期;从空间上是指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事故。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生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
6、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事故[1]。2、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学界在探讨研究中,讨论的一般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但对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分析,又多集中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上。所谓“无过错原则”,是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高校在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要承担无过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7、事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常常成为实际上是大学生无端受害必须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时依靠高校救济的一种托词。如果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高校学生事故的纠纷处理,只能是以对高校的不公作为对受伤学生公平救济的代价,高校将会陷入困扰和不安。需要说明的是,现时高校学生事故处理中也确实存在高校在无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受伤学生适当救济的事实,但这种救济不是依公平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一种道义上的补偿,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如果高校在学生事故中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唯一的前提只能是高校存在过错,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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