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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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浅析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摘要】混合担保作为一种最为特殊的担保形式在日常的融资行为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方面降低了融资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实现了融资的愿望。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着现有的问题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对现实的操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物保;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45-01一、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在法律的定义上,混合担保还叫做混合共同担保,也

2、就是在保证的同时还有抵押保证、抵押,一般是说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混合担保。混合共同担保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特殊的担保形式,一方面降低了债权人的融资风险,同时还实现了债务人的融资需要,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二、混合共同担保的类型首先,在日常的经济来往中,一般在担保的发生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担保,并且根据当事人对担保人的责任顺序和责任承担分配是否有明确的分配,将混合共同担保分为有明确约定担保和无明确约定担保。在这方面虽然物保的形式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当事人和担保人也有权对责任承担的顺序和分配进行约定。其次,在日常的担保行为中经常

3、出现的是有第三人提供担保。虽然物保可能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同时还有可能是有当事人提供的。这样,由于担保物的所属权问题的差距,在实际的处理屮会有所差距,并且在处理的结果上差距很大。所以在这方面可以根据物保的提供人来进行划分担保类型。最后,在分类上还可以根据保证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这样混合共同担保还可以分成一般保证与物保的混合与连带保证与物保的混合。因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是从担保物的价值中优先得到补偿。与此同时质押等准用抵押的规定,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从连带保证物进行划分可以将混合共同担保划分为连带保证与物保的混合和一般保证与物保的混合两

4、种。三、实践中的处理在《物权法》中针对混合担保的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不同的法官在处理问题上会根据口身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进行处理,这样就导致了在处理过程屮的不规范。所以在本文屮主要针对混合共同担保的不同处理方法及其使用的条件进行讨论。首先,在《物权法》中关于再担保的发生过程中是否有当事人和担保人的明确约定进行了细致的说明。法律中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的过程中就应该严格的按照事前的约定进行处理。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时候,债务当事人如果自己提供物保,当事人就要根据物保的担保来实现债权。在处理的过程中要求债权人只能使担保物权以受偿

5、债权的行为先行发生,之后再使向保证人主张的主张在不能够完全受到偿还的余额范围内发纶。其次,就是《物权法》中关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两种类型进行了和关的规定。在规定中,如果物保的提供者是第三人,则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根据物保来实现口身的债权,还可以要求担保人对责任进行承担O从《物权法》的和关来看,只是规定了,当债务发生时如果既有人保乂有物保,这样就应该先就物保来实现债权然后再根据人保实现债权。最后,关于追偿权法定顺序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般规定在没有特殊的约定的情况下,连带的担保人对担保责任进行必要的承担后,他就

6、享有了双重的债务追偿权。也就是他具有同时向债务人追偿权和其他的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在《担保法》中,有平等追偿权的规定。这个原则的核心精神是在追偿上债务人追偿权和其他的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平等的,并没有特殊的先后,也就是以平等的追偿为核心。但是在《担保法解释》中,却针对两种追偿行为做出了先后的顺序规定,规定债务的追偿首先要面向债务人实现,然后才是其他担保人。也就是规定了债务人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但是这种规定仅仅在连带共同保证这一种连带共同担保形式中适用。而在《物权法》屮有单独追偿权,规定债权人可以物保来实现债权,同时也可以通过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7、保责任來实现债权。四、结论现在我国的《物权法》中针对混合共同担保主要是从是否有规定、保证物的所属权来进行说明的。混合担保作为…种最为特殊的担保形式在H常的融资行为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总的來说,我国法律针对共同混合担保的规定的模糊性给实际应用带來了很大的不便,还要针对它的应用做出更多的研究。同时在相关的操作中由于主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产生了相关法律的定义的差异,这就给法律的应用带來了不便。本文认为在《物权法》中做出的规定较为合理,就是两种追偿不分先后顺序,这也符合担保的故初意义。同时也能够将债权人的风险降到最低。但是同时可能带来的是担

8、保人的风险加大,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担保对于担保人的要求更高。但是,这样更加的符合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行为一般都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共同利益对应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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