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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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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超期羁押问题是严重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问题,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个的重大问题。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工作赋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说,近几年下了很大力气整治超期羁押,目前我市看守所已经实现了多年的“零超期”。但是目前我们采取的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期限提示、入所告知超期警示以及加强催办等办法和措施,只能使超期羁押的数量得到减少,但无法根本杜绝;由于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因此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员难以追究责任,因此不能从根本上防止超期羁押发生。笔者结合多年的驻所检察经验,浅谈一下超期羁押出现的原因和如何杜绝超期
2、羁押。治理超期羁押必须弄清造成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才能找出对症的治理办法。否则应对措施的效果也是有限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传统的执法、司法理念以及这二者的共同作用是造成超期羁押仍然存在的根本原因,这两个原因的使得羁押的功能和目的已经偏离了其应当具有的功能。一、超期羁押的原因1、从执法观念看,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人权保护意识淡薄。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较为关注实体法,对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较为重视,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办案人员一般都尽量避免错案现象发生。而超期羁押这一程序性的问题普遍不受重视,没有认识到程序违法危害的严重性,
3、没有认识到超期羁押就是侵犯人权、超期羁押就是违法,超期羁押的可能失去司法的公正性、纯洁性。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不算什么问题,最终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宣判刑期。为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找到了看似合法的借口。2、从执法水平看,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水平还较低。造成超期羁押往往源自办案的第一道环节---侦查环节,侦查取证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不高,难以及时在法定时间内结案留下隐患。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由于上述的原因,往往容易成为超期羁押的“高发部位”。3、从司法客观环境看,既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重压之下办案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时间的
4、状况,又有各办案部门之间各持己见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等。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无罪。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时过境迁,已不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办案机关之间还是推来推去,都怕承担放纵犯罪的名声。4、从现行换押制度看,由于换押时限不明,加上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往往导致对超期羁押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掌握真实超期羁押人数增加困难,也影响到纠正清理的进度,影响到及时、准确地进行清理、纠正。5、从延长羁押期限的手续看,存在不规范,不依法办理延期现象。一些应由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有经其审批,
5、而是办案人自行批准。一些依法不符合法定延期条件的,为了办案需要或其他目的,不应批准延期而予以批准。一些不应将案件移交下一办案环节的,因已到期,为了表面上不出现超期,经相互协商,借用下办案环节的时间。6、从落实责任追究看,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发的文件,都要求对造成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多次书面纠正置之不理,就是因为缺乏有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7、对刑事强
6、制措施目的有错误认识。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实际上有些办案人员却将其作为一种办案的手段。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嫌疑人毁灭证据、串供或逃跑等到行为而设置的,不是为了搜集证据而规定的。以前的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办案时根本没有去细心搜集证据,而是寄希望于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口供。这一办法有时会有效,但是如果对本来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用,而这时的嫌疑人自然就无法交待所谓罪行,办案人员则跟被羁押人耗时间,超期羁押就这样出现了。二、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对策纵观上述原因可以看出,形成超期羁押的深层原因都在于办案人、办案机关不能依法办案,或者说不能坚
7、持依法办案。因此,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在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思想,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推动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可采取以下五项措施:1、完善立法,明确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如何追究责任。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使得监督部门能对超期羁押人员严肃查处,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有效制约。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出路出发,还要细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使超期羁押有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措施,保证能对超期羁押采取坚决措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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