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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急剧上升,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严打”斗争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一、影响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 1、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针对公、检
2、、法三机关在各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审理期限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央六部委也联合就实施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补充解释。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执法过程,仅靠这些原则和笼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解决在执行程序法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诸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到起诉的要求怎么办,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后能否先审查后决定是否收案等问题。对此,公、检、法三机关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于是案件在相互扯皮中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
3、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2、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案人员思想上轻视程序法。认为只要不办冤、错案,超期几天甚至个把月没有什么关系,反正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宣判刑期;二是责任单位对案件超期羁押的处理不严,甚至不处理,因此容易被办案人员忽视。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了冤、错案后果却非常严重,对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三是执行程序法的方式不严肃。有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是从严格执法的要求出发,而是在超期羁押案件被监督时,忙于算时间造假手续,使本已超期的案件又变成合法
4、,从而错上加错。 3、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办案人员。不少办案人员只重视打击惩罚犯罪,而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目前法律也缺乏完备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造成被侵犯者无适当的救济途径。同时,执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也往往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在这种条件下,超期羁押这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就必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
5、成果 4、执法水平和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从执法水平方面看,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还需提高,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集体翻供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超期羁押的“高发区”;从客观环境方面看,既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重压之下办案机关互相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已见,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等。 5、监督权和处分权分离。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执法的权力,但没有同时赋予对监督者违法行为的处分权,从而使监督的力度无法到位,监督工作不能彻底实施。一些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接受监督,或者对监
6、督敷衍了事。即使发了纠正违法意见,执行机关不予纠正,检察机关也缺少制约措施。 二、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1、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和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相关法规。必须尽快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详细的司法解释。就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于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办法,也应该尽快出台详细、统一的规定,以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
7、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2、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充分理解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意识,自觉严格执法。同时可以通过在司法机关内部组织集体学习以及办案单位制定工作准则、定期进行考核评比等办法,统一办案思想,把重视程序法落实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根本标准上来。 3、改变监所检察单一监督的现状。应扩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范围,由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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