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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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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案件分析近年来,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就以一个小小的法庭受案来说杆年,彝良法院龙安法庭受理审判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有5起,其中,3起发生在中学生身上,受害学生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2起发生在小学生身上,受害学生年龄在8岁至笛岁之间。从受害经过和损害结果来说,1人是因不上晚自习而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去外面看篝火晚会,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摔死门人是因下晚自习后匆忙奔跑而与另一匆忙下楼的学生相碰撞,导致左眼七级伤残;1人是在放学后与同学上街玩耍,被另一同学用玩具枪射伤
2、右眼致九级伤残;1人是因在放学回家路上与另一同学抓打被打伤左眼致五级伤残门人是在校园院坝内被旁边两同学敲击射钉枪子弹击伤右眼致七级伤残。这些伤害事件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互推责任,你推我滑,苦了受伤学生和家长,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从这些案例分析,损伤经过都不复杂,但分析其各案原因,却不是简单的一因一果。(一)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属于其父母,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强,智力发育不完善,自控力较差,不知行为高低轻重,主要靠其父母从小不间断的教育培养,身体力行、潜移默化的感化,让孩子不知不觉地在脑海中形成一种安全
3、防护意识;另一方面,家长要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成长上来,对离校较远的走读学生,特别是12周岁以下学生,必须要有成年人接送监管,防止子女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以上案例中,有2起案件的原告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管孩子,子女放学后,东跑西窜,其年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管不过来,没人去学校接送,导致学生在回家途中打闹、无事时玩玩具枪、子弹等危险物品伤害他人的严重后果。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未尽监护责任或监护不力、监护不到位。(二)学校虽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学生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在学校的教育
4、管理范围内,学校就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有许多要求和规定,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等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学校应当严格遵照执行。有的学校没有开展安全健康知识教育,有的偶尔讲过两节,不深入、不长期、很片面;有些学校有制度有纪律,甚至还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看似做得很好,实际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上课期间还好,老师在教室内讲课,空间小,都能看管,一旦下课或放学,老师们便休息去了,任由学生在院坝内、操场上、楼梯间、角落里嬉戏打闹;有的学校没有围墙不封闭,或者
5、保卫不得力,只注意学校大门;有的学校甚至放任个别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来来来往往,进出校园里里外外,学生是否离校、离校干什么、学生带有什么物品进入学,不知校也不知不问,在校园内玩危险物品,老师要么疏于管理观其事,要么有所察觉而放之任之。不出事,大家老师若无其事;一出事,大家都说不可预见,推卸责任。这些都是学校老师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如果有老师或保卫人员在下课期间、放学之后,经常在校园视野范围内走动、巡察、看管、指导、劝阻,有些危险能及时消除,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不会发生或者会降低。任何规章制
6、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都没有实际意义,只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才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三)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未来人才,国家投资办学是为了培养人才,提高全民素质。就是私人企业办学,也要必须以学生安全健康、培养人才作为主要目标,不能以赢利为主。如果连教育教学设施建设都达不到校园安全规!1!范标准,不能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预防、维护、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健康,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又不勇于承担责任,何以谈及浇灌花朵、培养人才。不论是学生家长,或是办学机构、学校老师,亦或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各司其
7、职,各履其责,精心呵护好未成年学生,让他们在校读书能安全、健康、愉快、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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