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害案件的五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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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以掌推等轻微暴力致他人伤害或死亡的,如何定性?实践中,大打出手伤情较重的处理起来还好弄一些,不好处理的,多是相互推搡、相互撕打的轻微打斗行为。结合本案例。要明确几点:(1)拳打脚踢掌推均为伤害。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殴打最常见的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连续性打击且打击相当有节制,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说明一般的殴打行为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启示:工作中如何制作讯问笔录时,许多行为人

2、对“打”这个字眼比较敏感,在问不开的情况下,建议从“推搡”入手,证明身体接触,谁主动谁被动,只要有接触,就可以认定是伤害行为,致于结果,等鉴定,但起码,案子能处理得了。处理出去的案子多,烂在手里的少,办案水平慢慢提高。(2)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达到轻伤重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此结果的伤害行为构成违法,予以治安处罚。(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3、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但,行为与结果有联系,不一定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凡是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看应当能够预见,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均视为有因果关系。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从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考虑。(4)特殊条件下的轻微殴打致轻伤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拳一脚一掌的轻微殴打行为,打击力量不大,打击部位并非要害,但如果该行为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能够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殴打他人致人跌倒磕在石头上引发重伤、死亡后果,殴打特异体质的人引发重伤、死亡后

4、果等。当然,除非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即使该行为意外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靖的掌推行为已非一般的推搡行为所能包容。首先,其掌推行为系发生在与被害人的争执对打当中;其次,其掌推行为是其拳打之后的连续行为,伤害的故意连贯于其中。且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身体失控,头部发生碰撞。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伤害案件证人证言,多为各执一词,记住一句话:材料多不一定真,证人多不一定对。如

5、王岗村案件,为选举问题整天打架。一家打架亲戚全上,二三十口,其中一份证言:从自家后窗看见什么什么。证明力问题。再如马建荣复议案。三对二,市局不予认定,认为是孤证。工作中,如何认定?一是自己承认的,好说;二是自己不承认的,自己方证明,可以认定;三是各执一词,不认定。人别案件别出出问题,本人接受否?工作中,如何做?第一时间取证,第一时间材料可信度高,(某胜利医院附近一起强奸案件,受害人开始不报案,关键证人次日取材料,听见了吗?实际为晚上亲戚们来时商议,影响了其认识,再如小龙制衣小龙洗浴被毁坏财物案,干儿子作案)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

6、可靠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其所思所想,排除惧怕等心理影响如实作证。(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材料中说看到,那通过其他人材料,证实其真看见否?看到了哪些部分?推测了哪些部分?(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有没有可能看到,客观条件如何。(4)某些社会因素,如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某种亲密的或不和的甚至是敌对的关系;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其他人的威胁、利诱;证人在司法人员使用刑讯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提供证言。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对上述几方面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同时

7、还要注意审查证言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情理的地方,以及同案件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吻合,协调一致。在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证人的询问、证明方向一致,证据来源合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由于各证人与被告人田青超素不相识,又是在晚上医院内灯光昏暗,都只是描述了打人者的大概体征,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人及当事人之间能印证,这些证人案发时确实在场,有的还参与劝架。再看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都说自诉人的同伙用输液瓶打被告人时误打伤了自诉人,但经详细地询问,各证人都对案发的经过描述不一,矛盾重重,充分说明这些证人证言的虚假性。结合法医鉴

8、定,鉴定书上明确表明是用木棍可以致成的挫裂创,若是玻璃瓶打伤,那应该是锐器伤。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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