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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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统一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优先满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供

2、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地区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

4、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第二章投资与建设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

5、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购价格(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省年初预安排下达后,市、县(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及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项目需求情况对土地指标进行分解,及时组卷上报,下半年根据用地报批情况,据实报国家核实确认,不占省下达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第九

6、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设立省级民生工程形象标识牌。第十一条政

7、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资金;(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七)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运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用

8、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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