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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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怀政办发〔XX〕2号关于印发《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3]》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3]》己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年1月25日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供应、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及其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五

3、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制度。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成立住房保障实施工作机构,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营保障性住房(下称运营机构)。县发改、国土、财政、物价、公安、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资本运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维护和运营由县住房保

4、障部门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政府,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布局安排。第九条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县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三)政府支持企业

5、投资筹集;(四)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五)其他渠道。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出让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装修标准、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第H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XX)、《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6、导则(试行)》执行。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五)政府债券资金;(六)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九)其他资金。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

7、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新就业无房人员。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10年;在本县签订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及父母在县城城区无住房。(三)进入县工业园或者经县政府批准且有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乡镇工业集聚区人员(下称“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县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3年以上,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本人及父母在县城城区或有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乡镇驻地无住房。(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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