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中止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执行中止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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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执行中止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正文】执行中止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屮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吋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但当前我们在实践当中存在执行中止随意性大、恢复执行随意也大的突出情况,笔者就执行中止的这些弊端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执行中止存在的问题(一)执行屮止随意性大《屮华人民共和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屮止执行:一是中请人

2、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中请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应根据其申请对案件中止执行。但实践当中许多执行人员因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审结,就做申请人的工作,保证屮止执行并不影响执行该案的工作,用于执行期限将至的权宜之计。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岀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执行异议必须由案外人于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提出,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执行员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实践当屮许多执行人员对这一制度“谈虎色变”,只耍案外人一提出异议,不经审查就直接裁定中止执行,只因这一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比较笼统,存在着重大缺陷,案外人如果

3、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他述可以再次、多次对同-•个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民诉法规定公民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及义务,在这期间法院的执行必须中止。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如果被中请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使得恢复执行很难实现,即使冇继承人承担义务,除继承人自愿承担外,执行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在被执行人死亡后至继承人承担义务冇一段时间,中止执行可能会岀现遗产受损或被转移。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在这期间也会出现公民死亡相似的情形。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指哪些情况,民诉法没冇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上情况均是执行中止的随意性非常大的具体表现。(二)女口何对中止执行进行救济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只有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冋起诉做出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上诉,没有规定中止执行裁定有上诉权。而在实践中,法院依职权而做出中止执行裁定,对于申请人来讲,一般是不利的,因为屮止执行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屮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由于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对屮止执行的监督措施,一些执行法官对于一些难办的执行案件或

5、不想办的执行案件随意中止执行,有的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有的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祟而做出中止执行裁定,致使一些当事人对于错误的中止执行裁定投诉无门,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恢复执行随意大根据民诉法规定,屮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在实践屮,恢复执行的随意性很大,一方面就是无法恢复执行,由于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一些经办人员会以材料、手续不齐全为由,或者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由不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犹如终结执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经常以简单的中请材料递至法院中请恢复执行,因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规定,法院只得恢复执行,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往

6、往造成执行效果不佳。二、完善屮止执行制度的设想(一)规范屮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屮止执行情形的合理规定直接影响着充分、有效适用屮止执行來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过多的适用中止执行来解决执行案件,一方面会使法院的执行积案越来越多,陷入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会加大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因此规范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很有必要,有些不合理的规定应该废除。(二)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屮止案件随意性的发生。应该建立审判监督跟踪制度,由审判监督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屮止案件跟踪,监督执行人员通过广泛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准备屮止案件后,动

7、员中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谈话,责令被执行提供财产、营收、生活来源的情况及公示情况报核后决定该案是否中止,防止随意中止现象的发生。(三)明确中止执行的救济制度,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口的在于解决执行案件过程小出现的特定才盾,提高执行效率,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使执行中止的目的发挥得很好,因此应该完善中止执行的救济制度,建立登记跟踪制、当事人不服中止执行裁定的申请复议权等等制度,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真正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使执行案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四)建立严格的恢复执行制度。民诉法第

8、234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一书屮对这类情形冇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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