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中止执行案件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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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当前中止执行案件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宋明生侯作俭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处于停止状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待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措施。它在平衡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关系,为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尊車当事人的处分权、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方ifii有其独特的功能,体现了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司法实践屮的不同理解和不当操作,各地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当中止、滥用中止、中止后不及时恢复执行等情况。违背了中止执行制度确立的原意和H的,不符合执行的公正与效率原则。具体表现在

2、:1、适用条件不严格。中止执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须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得以运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五种中止执行的情形:(一)屮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屮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屮止执行的情况有:(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

3、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沖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规定》103条规定:按照审判临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匕级法院或木院作岀的屮止执行裁定书屮止执行。上述规定为决定是否屮止执行提供了最基木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有的只是纲要性规定,缺乏认定标准细则,造成适用时理解不一,扩大了外延。比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认定问题,执行员无掌握的标准,对该调查哪些部门、哪些情况才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

4、产可供执行理解不一,主观臆断地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导致随意中止执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民诉法》2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兜底条款”,赋予了执行员的自山裁量权,这与程序法定原则相悖,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赋予执行员在对债权人债权予以强制执行的同时,反过来乂有不当阻却实现债权的权利,使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处于不安全的两难境地。2、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不及时不规范。法律明确规定“小止执行的情形消灭后,执行法院对以根据当事人的巾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由此对见,执行程序的恢复即可由当事人巾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并用的原则。据统计各地法院

5、近几年來均中止了大量的执行案件,但恢复执行的案件都很少,有些法院还不到中止执行案件的10%,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督办后恢复的。究其原因主耍有以下几个方血:(1)当事人耒主动巾请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案件就少有人问津;(2)长期來统计上报中止执行案件为结案,执行员主观上形成了中止案件已经结案的意识,既便当事人川请,亦被无限期拖延,无人理睬;(3)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轮换,造成相互推诿、无人接管的状况,有些地方把屮止执行案件已报结归档,不进行交接。(4)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屮止执行的恢复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无论是当事人主义下的恢复,还是职权主义下的恢复,应在多长时间内川请或

6、作出决定并无强制性要求。既便是恢复执行,也是各个承办人自己恢复,想恢复就恢复,不想恢复就将案件变成抽屉案,造成了恢复难、恢复乱、恢复不规范的状况。3、混淆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条件。暂缓执行的情况有三种:(1)《民事诉讼法》212条所规定的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2)《民事诉讼法贯彻意见》263条、264条所规定的在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3)《执行规定》第130条、133条、134条规定的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中的暂缓执行。有些法院执行员主观上将暂缓执行的情形作为中止执行的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谋。从客观方而來讲,执行监禅中的暂缓执行也是造成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屮止执

7、行的原因。《执行规定》135条规定: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出暂缓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从上述规定屮可以看出,执行监督屮的暂缓执行并未禁止上级法院反复行使执行监秤权,另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时,因各方因索影响出现未指定暂缓执行期限的情况,下级法院在上述情况下不能贸然执行,只能中止执行。山于以上主客观方面原因,导致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条件相混淆。4、中止执行案件未实现执行公开原则,大

8、部分裁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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