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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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地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日渐突出,也始终为社会所关注;中共中央早在1999年专门下发了(1999)11号文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全社会也给予了执行工作以大力支持,使“执行难”工作得到一定缓解,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执行得到改善。但是,随着新形式下的问题层出不穷,又给执行工作增加新的课题,使“执行难”问题依旧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执行难的现状“执行难”是从我国多年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指示,作为“

2、尚方宝剑”发挥了巨大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仍然感觉到“执行难”。其现状有:(一)、执行意识谈薄。有以下三种表现:一是对“执行难”认识不足。现在人们一提起“执行难”,往往指责法院执行不力,法院“执行难”是由法院执行工作而产生的一个司法过程。由于法院执行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强制该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必然使被强制执行的一方对运用强制手段的另一方产生或多或少的抗力,影响了执行程序的进程和结果,形成了“执行难”。“执行难”作为法院的一个执行过程或司法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

3、论等诸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而使其组织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的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次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直白些说,广义上的“执行难”是“司法难”的代名词。狭义上的“执行难”,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能力,而使其不能实施执行行为或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过程。其具体形象可概括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执行难求”。可见,法院的“执行难”无论是从广义或狭义上说,都不是法院一家的事,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二是理念中的因果混同。“执行难”作为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

4、,其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治”方面的以言代法和权压法等滥施权威干预,以社会执行意识低下与法制观念淡薄和尚无强制执行法而无法可依等原因与执行难之间不存在互为因果的联系,更非“执行难”的内容,导致人们理念中对“执行难”认识的错位,忽视了原因对结果的孵化作用。三是意识中的责任错位。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手段来实现债权。而此时,其债权的风险责任已存在,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行公力手段并不能挽救当事人的经商风险。但人们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保证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打法律白条”

5、。于是,便把债权人经商风险而转化为法院执行难的温床根源,因而对“执行难”指责的多,不理解的多,而究根寻源的少,在意识及潜意识上对执行工作比较淡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以及执行工作的形象。(二)、申请执行期望值高。法院执行程序作为司法诉讼的最后阶段,其实质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说在此阶段如果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透明到有效维护,也就没有更好的“伞”为之保护了,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实现其权利主张的愿望十分迫切无可非议。问题是,执行程序是一个顺序渐进的阶段,在各个分阶段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其不能顺利执结,也就是法院的执行结果达不到申请执行人的满意,使申请执行的期望

6、大打折扣,就形成了申请执行人盼望执行、快执行,而法院想执行,又难执行的现状,致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感到失望,造成或多或少的逆反心理,在提供或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转况时不够主动,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及时开展。(三)被执行人阻碍力大。被执行人由于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强制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显而易见。这些未执行案件就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看,其花样也是枚不胜举,机关算尽,其滋扰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可谓是触目惊心,给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阻碍。使执行难的现状愈加被动。(四)执行法官左右为难。法院“执行难”的外延表现如前述的四难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正当程序的执行行

7、为。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根据执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需要经常地对生效法律文书或实施的执行措施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又是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中的正当职责,但都经常因此被社会错误地指责为“法官制造,执行难”,迫使执行干警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二、“执行难”原因分析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难,尽管执行人员想方设法,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执行措施,执行人员更是日夜奔波,连续苦战,筋疲力尽,还是未能达到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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