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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南科鞍丈摩结课论文题目:《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姓名孔德斌院系法学院班级法学102班学号_101120202122011年12月14口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7月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存在许多尚不完善的体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纵观整章条文,都是给医疗人员设定的义务。过度地为医疗人员设定义务将诱发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引起不良影响,激发医患关系的恶化。应当减轻医疗机构人员的责任,使其专注于医疗工作。应当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给患者一定的救济措施。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完善“侵权损害
2、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①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用了一章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无论是这部《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对医方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并由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更为妥当的制度对其予以完善,由于资料有限,侵权法刚颁布不久。所以仅仅结合自身经验及感受予以论述。一、
3、过度加重医疗人员责任引起的不良影响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共二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只有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仅有的一个条文还是象征性、笼统性地予以了规定。没有对干扰医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责任,或许是为了让医务人员看到前面规定的责任条文后能在最后一条中寻求一些心理安慰吧。而且乍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其之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
4、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及推定过错责任为补充的。所以只有在医疗人员的行为存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但怎样确定医疗人员的行为中是否存有过错一直是一个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③所以,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医疗损害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正是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而一旦医疗机构提不出自己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则将会承担败①参见:陈铁水主编《民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②
5、《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③参见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页第718页诉的风险,负担巨额的赔偿金。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医疗机构不是营利性的机构而是为人民服务的福利性机构。但法律为医务人员设定过重的责任,导致的情形是:医务人员整天的工作不是提高医疗水平、加强业务学习、钻研疑难病症。而是整天坐在办公室里边整理病人资料、住院档案。这岂不是违背了医生们的天职么?对此,我就有亲身经历:2011年8月,我去兰考县中心医院做鼻窦炎手术。从我走进医院寻求医生做诊断到后来做各项检查化验、住院登记,一直
6、都有医生或者护士陪同。所有的单据都要我过目并签字。后来我住院继续治疗的7天时间里,我的主治大夫除了接待病人之外都是在整理病历资料之类的东西。而每天的查房时都只是敷衍了事对病人的病情没有给予深入了解,这态度必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医生为了在以后出现的危机情况下能够有效地的举出免责证据又更加注重书面材料的整理,如此恶性循环,必然导致更加恶化的医患关系。二、需要正确认识医疗损害中责任的认定上述影响给医疗方带来了极大的责任负担,“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改善。”①所
7、以我们在认定医疗损害中责任的归置时应当不要对医方施以过度的压力。一般人们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②保护弱者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之一,所以在医疗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但这对于履行治病救人义务的医生来说未免过于苛责了。诉讼学中有一个“诉讼闸门”理论,现在医闹已经很严重了。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任何损害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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