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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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许华樊东坡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华东理工大学摘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由Z路。把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研究拓展到整个A股市场,采用最新而板数据,以股权激励双重效应为基础,以三次方回归模型为工具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然后基于产权性质,将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组分别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N形曲线关系,而非倒U性曲线。当高管持股比例低于20%或者大于45%时,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利益趋同效应占主导地位;反之则以壕沟效应为主。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股

2、权激励对技术创新开始发挥抑制作用所需要的高管持股比例更低一些。关键词:产权性质;股权激励;技术创新;利益趋同;壕沟防守;一、引言创新不仅是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也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十三五”规划把创新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理念,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同时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然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代理人未必以所有者利益为导向从

3、企业长远利益角度做岀适当的技术创新决策(Jensen,1998;Holmstrom,1989;Baysingcr,1991),大股东出于自利天性和机会主义,未必有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动力(冯根福,2004)oJensen(1976)等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降低双代理成木、促进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股权激励可以使高管和所有者的利益以及人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增强技术创新能力。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被正式引入中国。在此背景下

4、,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开始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唐清泉,2009;李春涛,2010;赵旭峰、温军,2011;王燕妮,2013;鲁桐,2014等)。但是目前为止,学者的研究对象多数集中在高科技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而且样木的选取缺乏吋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大部分研究都把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理解为简单的线性关系或者倒U形关系,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这些都是进一步研究要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把研究样本扩展到2007-2015年中国A股(包括创业板)所有上市公司,并且以股权激励的双重效应为基础,考察了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N形曲线关系,以便更为准确揭示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普遍意义和深层关系,

5、为我国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提供参考。另外鉴于屮国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属性,产权性质对于股权激励效应的影响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因此本文也考察了产权性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的影响。木文的主要贡献如下:拓展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的研究范围,采用最新的大样本数据和三次方冋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确存在着N形曲线关系,而非U形曲线关系,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所需要的高管持股比例更低一些。另外通过与国内外类似研究进行了比较和论证,使得结论更为稳健。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股权激励的双重效应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以后,委托代理

6、问题口益突出,高管为追求个人短期利益为目的的盲目扩张使得现代企业积弊重生。股权激励作为一项解决上述问题的制度创新,在西方产生并迅速推广。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源自于高管无法获取企业的剩余收益,而通过授予高管股权等方式使其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促进股东与代理人的利益相一致。因此,股权激励的初衷是解决现代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实现利益趋同效应,即随着高管持股比例提高,高管追求的效用会与股东趋向一致,从而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价值(Jensen,1976)。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事与愿违,产生壕沟效应,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提高,高管对企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原先来自外部的其它约束对他的

7、作用越来越弱,进而高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提高代理成本,降低企业价值(Fama,1983;Bebchuk,2003等)。然而由于屮国独特的国情,在我国还存在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冯根福,2004)。LLSV(1999),FaccioLang(2002)以及Claessens(2000)的研究发现,在第二重代理关系中同样具有利益趋同效应和壕沟防守效应,不过采用的是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偏离度确定利益趋同效应与壕沟防守效应的相对优势,其中现金流权采用最终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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