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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3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风险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利风险防范主讲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一级律师郑金都杭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教师一级律师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委省政府信访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成员浙江省青联常委浙江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省级专家咨询团成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咨询委员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秘书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实务导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浙江金融职
2、业学院兼职教授杭州、台州仲裁委仲裁员等职曾被评为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浙江省“十大优秀青年”等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及地方多家媒体作过专访报道《劳动合同法》概述1、立法概况在经历了近三年时间,四次审议之后,《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口起施行。全文分八章,共九十八条。2、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从其立法目的來看,这部法律
3、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是典型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3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即获19万多条反馈,远高于物权法的1万多条。争论的最核心问题是立法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这是立法者一开始就面对的难题。一方从技术上强调该法的“合同”性质,认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另一方则从根本上强调该法的"劳动”性质,认为此法属于社会法领域,在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中国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力处于弱势,资本处于强势,“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尽管在一些具体问题、具体表述上也有一些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取向始终是坚定不移的。这一点在具体法律条款中也有体现,如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比例明显利于劳方。虽然整体上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倾斜,但冇些法律规定对资方來说是冇利的,可以说对资方做出了冇限的让步。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1)与《劳动法》的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是劳动法体系内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2)《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一一没冇溯及力具体体现在:a《劳动合同法》实施
5、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F1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b“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施行后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c事实劳动关系在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
6、F1起1个月内订立。”d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仃起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F1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ri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4、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E])《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
7、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E])二、《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合同订立阶段1、劳资双方的知情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
8、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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