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务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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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法授课教师:XXX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了解合同、要约、对价、约因等概念,掌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的条件,并注意不同国家法律的不同规定。通过了解合同、要约、对价、约因等概念和掌握合同的成立、合同履行的条件,培养起草合同文本的能力。先行案例他违约了,我要取消合同,别付款啊!信用证付款,我也没办法啊!相关链接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对合同法都十分重视,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在法律形式以及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给

2、国际商事,特别是贸易活动带来了许多不便与纠纷。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起草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contractlaw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合同(Contrac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一个合同是一种或一系列允诺(promise),违背它,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些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相互设立合法义务而达

3、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牛津法律大词典》戴维M.沃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分类依照合同的法定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大陆法系签字蜡封合同简式合同>>>英美法系依照合同当事人相互间的义务双务合同单务

4、合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明示合同暗示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转移是否等价有偿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实物诺成合同要物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要求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协议要约要约(offer)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所谓要约,在中国外贸业务中称为发盘或发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且内容十分确定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要

5、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要约只有送达到受约人时方为有效。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受要约的约束,即使受要约人对要约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两大法系关于撤销要约规定的差别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不论要约是否生效,也不论要约中是否规定有效期,只要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随时都可以撤

6、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大陆法系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对要约撤销问题的规定虽存在着差别,但原则上都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18、19条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处,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的情形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的失效要约因过期而失效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实质性更改而失效要约因某种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终止要约

7、的实质性更改所谓实质性更改,是指受要约人更改了要约的重要条件。如果受要约人就要约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新的成交条件,就不能视为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counteroffer)或新要约承诺承诺(acceptance)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中国外贸业务上称之为接受。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任何第三者对要约表示同意都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

8、的同时对要约的重要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原则上这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因而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的生效时间投邮主义DepositedAcceptanceRule中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到达主义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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