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常用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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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常用法律知识培训1目录第一章合同法第二章担保法、物权法2第一章、合同法3第一节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由合同法调整。银行与客户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理应受合同法调整,银行与客户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4第一节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国担保法》的规定。5第二节借款关系中合同的重要性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权利义务的集中约定;银行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要求的外部落实;银行据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依据;银行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文件。6第三节合同的分类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7第三节合同的分类银行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基本上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所以说,银行

3、基本上要签一份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再签一份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担保法(1995年颁布)第5条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172条1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第三节合同的分类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

4、合同或附合合同。非格式合同即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订立而成,不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江苏银行与客户订立的授信类合同大部分由总行制定、统一使用,都叫格式合同。9第三节合同的分类使用格式合同时,要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法律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不得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依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10第三节合同

5、的分类合同中设立提示条款:我行借款合同第六条第8项“借款人已经充分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且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客户经理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我行责任的条款。如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延误、差错或无法进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等此类条款,合同中乙方为银行,最好向客户以适当方式说明。11第三节

6、合同的分类案例:较早前的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本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独立性的问题)。因借款人是某公司分支机构,未得到总公司授权,合同无效。借款人经营状况较差,无力还款,银行转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银行认为,按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对主从合同的效力问题另行作了约定,应该按约定处理,应认定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格式合同,应作不利于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责任。12第三节合同的分类如果格式合同与补充协议、手工填写内容不一致,将以补充协议、手工填写内容为准。客户经理在签署格式合同后,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约定时,要审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送法律部门审查。13第四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般都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8、(特别是信贷合同),口头合同、推定形式的合同不太可能出现。14第四节合同的订立(要约)(一)要约的涵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则为受要约人。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下几种行为是典型的要约引诱行为:第一、寄送的价目表。第二、拍卖公告。第三、招标公告。第四、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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