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学王进思主编第九章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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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94)P11yl主编第九章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第九章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学习目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第三节专用票证管理第四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日常管理与经费使用原则第五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会计核算与内部监督【本章小结】【思考题】【学习目的】第一节概述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概念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公路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损坏或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人收取,专门用于路产损失修复的专项资金。(1)收取部门——公路部门,主要集中在市、县公路部门的路政或财务职能机构。第一节概述(2)收取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条、44条、45条、48条、50条、52条、53条就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45条、48条、50条等分别规定对跨越公路、铁轮车、超限运输等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为了加强超限运输管理,交

3、通部还发布了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此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第一节概述(3)批准部门——省级管理有关部门,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联合批准。主要内容是收费行为认可、经济赔(补)偿费标准的制订与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如2000年2号部令第28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偿(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信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4)向谁收取——指损坏或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人。(5)资金用途——大部分资金定向于路产损失修复、小部分用于补助路政经费不足及举报奖励等。(1)与其他费用相比,不具有预先收取、分摊收取,也不要预先提

4、供服务。只有产生损坏行为后,才会产生收取赔(补)偿费用这样的行为,如果不产生这种行为或即使产生了这种行为,但相关责任人逃跑而最终无法认定,则收取的行为也不能成立。第一节概述(2)收取的费用具有赔偿性或补偿性,不一定具备处罚性,这就决定了该费用在使用上的特殊性,即必须专款专用。确需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政策的由来为了保证公路的完好畅通,不断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是完全必要的。第二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一、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内容结合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这一行为的特点,我们可以按性质将其管理

5、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管理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路管理的职责,如挖掘、占用公路管理,包括相关法规的制定、标准的确定、控制和审批等,损坏行为的取证、法律文书的制定、赔(补)偿费索赔的行政执法程序等;另一部分是经济管理行为,如票证管理、资金使用规定、会计核算方式等;二、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的现状对因挖掘、占用公路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的确切权力,不容置疑。第二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1)在资金管理上,有的纳入预算外管理,收取的资金解缴财政专户。(2)在票证管理上,制定了管理办法和标准的省、市,基本上按规定印制了由省财政监制的《专用收据》,而有的地方是

6、领用同级财政部门的赔偿罚款收据,票据使用中存在着处罚行为,票据管理模式的不同,导致了该资金性质发生了变化。(3)资金使用(分割比例)基本上用于三方面,即主要用于修复公路及公路设施、适当用于路政管理办案和装备、少量用于奖励护路活动的有功人员,但分割比例上有所不同。如用于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复的比例:68%、70%、75%、90%;用于路政经费补助的比例有:15%、17%、20%;用于举报奖励的比例有:5%、10%、15%。第二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4)会计核算模式不统一和名称不规范。目前各地采用的科目有:其他往来、专用资金、路政损失赔偿费,有的称路政收入,有的称路政赔偿费等。(1

7、)资金管理上充分反映了路损赔偿费的本质特征。将路损赔偿费的收取和使用权限放在市、县两级,同时只要求县一级按实际收取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市管理处,省局不参与资金使用行为,从而省略了从县到省上缴,再由省向下拨付这一过程,同时在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中明确确定:路产损失赔偿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年终经省审核统一冲减公路小修保养支出,这样既省去了财政专户存储与拨付的环节,加速了资金周转,又能保证资金全额用于规定的方面。第二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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