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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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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否定【摘耍】法学作为社会学科,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发展、成熟、衰落都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历史文化、法制传统、法学理论的推动等密切相关。作为英美刑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严格责任立法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物质条件和人文背景。不进行比较刑法的研究,贸然主张承认严格责任,非但不能推动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的进步,反
2、何会成为阻碍其发展、完善的羁绊。本文基于对严格责任概念的分析,首先从严格责任适用的宪法保障、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三个角度,从比较法角度论述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否定;然后针对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來源不
3、明罪和奸淫幼女的犯菲这几种主观方而争议较大的犯罪,论述即便是控诉方主观罪过证明责任相对减轻的罪名,也不能用严格责任制度进行解释。一、问题之提出2003年1月23H,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I•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1],这一批复引发了法学界対“在特殊的刑事犯罪中能否采用严格责任”问题的激烈讨论。[2]有的学者认为,在奸淫幼女案件中,应该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从而加强对14岁以下幼女的保护
4、,构建“合乎法理人情”的公共政策。而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严重违背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强奸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这次讨论中,刑法学界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我国的刑事立法深受以徳国为代表的人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坚定不移地接受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责任与菲过责任相冲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然否定严格责任。笔者亦认同此结论,也无意挑战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文拟探究的问题是“在我国刑法中为什么不能例外地适用严格责任,以实现对某些利益的特殊保护?”在奸淫幼女
5、案件的讨论中,笔者认为主张釆用严格责任的学者错不在于刑法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在于无视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特定制度独冇的定义、体系和功能,试图以英美法系刑法中特冇的严格责任制度来评价我国犯罪构成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定的严格责任在美国产生于19壯纪后半期,早期只适用于性方面的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域,[3]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适用严格责任的判例。虽然严格责任经常遭到学者的批评,但是至今仍然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在英美刑法教科书中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讲授。以德国为代表的人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的是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
6、的罪过责任,作为主观性要素的过错经历了古典学派、新古典学派、目的行为论三个阶段的发展,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中的位置和对行为评价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古典犯罪体系中,故意只作为有责性的组成部分;以麦兹格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认为,构成要件(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符合性应当包括客观性要索、规范性要索和主观性要素,把符合性中的故意从有责性的主观过错中分离出来;20世纪初,以威尔采尔、墨托哈、韦伯等为代表的1=1的行为论者否定因果行为论,提出目的行为论,主张把符合性中的主观性要索与有责性中的主观性要索完全分开,使传统的犯
7、罪构成理论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在从“形式意义犯罪构成发展到实质意义犯罪构成”[4]的演变与完善过程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越來越相似,其至在某些领域有走向融合的趋势。并口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至多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选择。为了严密法网、考虑到刑事政策的需要、实现起诉的经济与效率或者为了对某种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立法者往往会做出例外性规定。如果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是否有将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纳入
8、我国刑法的可能性与介理性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本文将基于对严格责任概念的分析,从严格责任适用的宪法保障、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三个角度,首先从比较法角度论述我国刑法中否定严格责任的例外适用;进而针対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利奸淫幼女的强奸罪这几种主观方面争议较大的犯罪,论述即便是主观罪过的证明责任相对减轻的罪名,也同样不能用严格责任制度进行解释。二、严格责任的概念语言文字只是指称事物的符号,往往不能完全表现、传达出事物真实的、本质的含义;并II不同的语言由通用它的地区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地理、风物决定。所
9、以一个语言体系中的词并不都能在其他语言体系中找到表意完全对应的词,即使找到了完全对应的词,所指称事物的内涵和外延也未必完全一致。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外国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慎重讨论该制度的概念,严格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対严格责任大致有以下五种理解:观点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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