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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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立法历来严禁卄•法收集证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意在彻底根除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但该《规定》的实施,还存在排除难度较大、非法取证证明及制约困难等难题。因此,需以《规定》为基础,针对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关键词卄•法证据认定排除作者简介:粱锵,浙江省丽水市消防支队青田大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6-022010年5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比,有较大的突破。这一规定

2、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但该规定在我国的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难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屮面临的难题(―)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难度仍然较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注重言词证据的排除,而对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较为粗略。在总共15个条文中,除第15条规定施行时间外,其余有13条规定言词证据排除,只有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但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表述模糊,没有量化的可操作的具体判断标准。实践中会岀现把握困难、排除与否差异较大的情况。(2)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设

3、置较高。它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明显违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及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前两个条件属实质要件,后一个条件属程序要件。据此,只有一种情形属排除之列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止审判而未能补正或者作岀合理解释的。除此,其他违法情况下获取的实物证据,如轻度违法的、明显违法而不影响审判公正的、明显违法虽影响审判公正而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等等,均不被排除。因此,实践中,对实物证据因违法而被排除的概率较小。(-)对审前供述是否非法的认定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作为言词证据是否合法的唯一判断标准,因而,取证方式是判断言词证据是否非法的依

4、据。虽然《规定》第1条以列举方式对非法言词证据作了含义界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但却没有对非法言词证据最实质的问题一非法取证方式一刑讯的含义进行界定。实践中,对于那些直接残害肉体的方式,可以认定为刑讯,不存争议。但司法人员为规避法律,直接采取残害作证人肉体的明显的刑讯方式越来越少,而更多采取的是以消磨其意志的非人道的方式获取证据,如注射麻醉剂使其精神麻痹、限制其休息而使其疲劳、不提供饮水而使其口渴难耐等,这些方式是否属刑讯?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刑讯含义并详细列举,实践中较难判断。(三)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审前供述排除较难与《刑事

5、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取证方式作了从严限怎。刑诉法第43条列举了属并列关系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四种非法取证方式,均属禁止之列。而该《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非法取证方式进行了分别列举并采取区别适用。按照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取证方式仅限于刑讯及类似于刑讯的非法方式。那么,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嫌疑人、被告人审前供述是否应排除,实践较难把握。依笔者理解,该《规定》没有将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作为排除对象,主因:(1)查证困难。这三种方式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且不会反映在笔录中,在实

6、践中查证难度较大,耗费时间过多,影响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2)不利于打击犯罪。实践中,采取这三种方式获取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还或多或少地存在,在一些案件屮还大量使用,如果将这些方式也列入排除范围,势必会扩大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3)不是该《规定》重点解决的问题。该《规定》重点解决的是实践中非法取证的焦点问题、突出问题即刑讯逼供问题,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还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突出问题。(四)检察机关的证明怵I难检察机关承担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但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有较大困难。首先,按该《规定》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换言之,本规

7、定对检察机关在取证合法性程序事实的证明与实体事实的证明在证据方面作了相同的耍求。其次,该《规定》要求的部分证据难以发挥证明作用。根据《规定》第7条内容,就刑讯逼供的查证而言,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类证据一般具冇形式上的合法性,基于刑讯后果的严厉性,讯问者制作的讯问笔录不会记载和反映刑讯的情况,刑讯者也不会在讯问的录音录像过程中实施刑讯,因而,提供讯问笔录及原始的录音录像来证明是否实施刑讯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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