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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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关丁•证据的规定仅有8条,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基本上没有涉及证据部分,也就是说,这8个证据法条文以及多年来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证据的规则与解释,构成了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全部。在这种背景下,两高三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两部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

2、规则做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缺陷;对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关键在于明确何谓“非法证据”。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概念学说主张,从证据的内容到形式,从证据的收集主体到证据的收集方法和

3、手段,只耍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仅指收集程序和方式违法的证据材料,即“非法取得(收集)的证据”。由此可见,不论是广义说还是狭义说,在非法证据的性质认定方面几无差别,即证据材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所不同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有所差别。我们认为,应采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为宜,因为在证据收集的各个环节,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核心,其关涉到证据其他方面合法与否,例如,收取方式非法的证据在内容上…般都存在瑕疵。收集方法是收集程序的一个方面,方法违法,则程序必违法。而冃,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都是从狭义上使用非法证据的概念

4、,我国的《证据规定》和《修正案》中的非法证据同样仅限于狭义。非法证据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即非法言辞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以非法言辞证据或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获得衍生证据。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分析虽然《证据规定》和《修正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进一步规定,但是,仍有个别地方不甚完善,值得推敲。1、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证据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做了界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修正案》基本延续这一表述。但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5、其标准如何把握?《证据规定》和《修正案》对此并未明确。例如,长期关押、精神折磨、固定蹲姿、催眠、疲劳战等软暴力。通过这些不会给身体留下任何痕迹的手法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此外,《证据规定》和《修正案》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言词证据,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比较模糊,而且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限制。较《证据规定》,《修止案》对物证、书证的排除更严格,根据《修正案》对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同吋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通过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消除以上瑕疵。在刑事诉讼实践中

6、,各类案件的错综复杂,违法收集证据特别是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取证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影响迥呼不同,有的确实是一时疏忽,可以补正,有的则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按程序进行下去的后果。但无论如何,对物证和书证的可靠性必须审慎对待,因为程序违法绝对是造成物证、书证虚假的原因,片面强调物证、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忽视其收集过程屮的瑕疵甚至是严重违法问题是不足取的。2、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范围较小《修正案》仅在笫五十四条规定了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Y以排除。”其余全部针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7、。从此规定的内容來看,在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修正案》对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采取的态度并非是必然排除,恰恰相反,仅仅在“不能补正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吋,而且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上如果采用该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止”时,才予以排除。笔者理解,这条规定在对待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态度上,是给了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所以,《修止案》基本上仍是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为主的。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规定操作性不强《证据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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