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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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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矛盾分析及对策近日,扬州市江都区院依托新设立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检察官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花费近十天时间,对辖区十三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察监督。通过突击检查发现,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开展平稳有序,但也显露出三项矛盾,而这些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将增加社矫人员脱漏管及罪犯又犯罪的隐患,进而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效果,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一、三项矛盾:(一)社矫工作的重要性与基层部门不重视之间的矛盾社区矫正工作是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完善和延伸,是我国深化司法
2、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将社区矫正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但由于属于新事物、新举措,加上平时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相当一部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能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只是属于司法机关甚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这就使得社矫工作难以获得相应支持。(二)社矫工作的系统性与衔接机制不畅通之间的矛盾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全新的系统性工作,离不开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共同努力,江都区各司法部门在依法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已经建立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机制,但通过本次
3、检查监督发现各相关部门社矫人员名单及人数存在较大差异,说明该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社矫工作的特定性与部门定位不明确之间的矛盾由“监外执行”工作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转变,实际上也就是主要监管职能由公安机关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转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实施后,社矫工作的特定性进一步凸显,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作职能的转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在社矫工作中的定位,进而影响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二、产生原因:(一)重视不足,消极参
4、与社矫工作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矫工作的开展和成效,而个别乡镇党委政府未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未在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工资待遇、交通工具及相关社矫经费上予以足够支持,或是随意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抽调至招商引资、组织拆迁等其他行政事务中,导致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二)衔接不顺,未能畅通社矫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社矫对象的入矫、在矫、解矫等过程相互衔接,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步骤的缺漏都可能直接导致社矫对象脱漏管及社矫对象又犯罪现象的发生。江都区院监所检察部门
5、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导致脱漏管及又犯罪现象发生的隐患有以下几点:一是没把好报到衔接关,导致漏管隐患。1、罪犯法律意识淡薄,经法院裁判监外执行决定或由看守所执行后,如若相关单位在宣判或执行时交代不清,导致社矫对象不知道要到司法所报到;2、由于矫正对象文化程度和责任心等方面的原因,并不真正了解社区矫正的内容,在法院判决或执行后对社区矫正部门的通知置之不理;3、法律文书不送达、迟送达甚至有少数收到法律文书时矫正期限已过的情况;4、部分社矫对象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导致两地社矫部门相互推诿、扯皮;5、代管、托管问题。
6、一些外地社矫人员在本地打工,而作出判决的法院、司法部门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托管手续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或不齐全。二是没把好沟通协调关,导致脱管隐患。一方面,司法所缺少像基层派出所那样的威慑力,遇到个别法律意识淡薄的社矫人员不服从或不完全服从监督管理时往往束手无策,如果没能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协助帮教或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将直接导致脱管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个别基层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社矫人员,已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但没有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司法所,及时按规定提请法院
7、依法收监,甚至某些又重新犯罪的社矫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拘留、逮捕、判决,而当地司法所仍一无所知。三是没把好解除矫正关,导致社矫虚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矫人员应在社矫期满前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根据其在矫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但据江都区院监所检察部门走访检查发现,一些基层司法所对层出不穷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往往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处理,更不知如何提出处理建议和采取相应措施。结果是,任凭行为发生,直至“到期解除”。这些情况的出现,极大的影响
8、了社矫工作作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直接导致社矫工作形同虚设。(三)定位不准,未能各尽社矫职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以往各部门各系统在社矫工作中定位模糊的局面,为各部门参与社矫工作明确了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基层派出所与基层司法所的社矫工作定位与角色转变,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作为角色转变最大的部门,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多存在过度弱化自身社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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