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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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提示: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中发生的职工工伤(工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案情介绍〉2002年2月19H,杨海祥经人介绍,到位于未央区三桥镇赵家堡的西安市理光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理光公司)工作,岗位是机修工,月工资800元。同年11月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江峰与两个自然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每年支付承包费6万元,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将机器设备启动至正常状态(保证机器设备完好),同时约定:承包人只负责正常生产,其它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依约交付了承包费,但理光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锈迹斑斑,无法直接使用,双方围绕设

2、备检修达成口头协议,由发包方负责将设备检修完好,并承担检修费用。之后,李江峰即组织工人维修机器设备,11月28FI下午,正在维修设备的杨海祥发生触电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丁当晚死亡。事故发生的当晚,除承包人委托李江峰转交给死者父母1000元外,死者父母再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为获得赔偿,死者父母及其亲友多次与李江峰及两位承包人协商,但李江峰以公司已由他人承包为由拒绝给付分文赔偿,两位承包人虽愿意做适度赔偿,但提出要由理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在协商无果之下,死者父母杨志有、王翠英共同委托笔者为代理人以理光公司未被诉人向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理光公司赔偿拖

3、欠工资及其子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停尸费等共计1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承包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根据申诉人杨志有、王翠英的申请,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做出了杨海祥系因工死亡的认定,随后,即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依职权通知承包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在庭审中,理光公司仍然以公司已由承包人接手经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承包人则同意适度赔偿。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承包人承包企业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现场组织管理,属于明确的受益方,对杨海祥之死负

4、有主要责任。理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企业承包给第三人,负有次耍责任”。根据该认定结论,仲裁委员会裁定:1、西安市理光纸业公司支付拖欠申诉人Z子杨海祥因工死亡前的工资1700元,支付丧葬费4185元;2、申诉人关于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西安市理光纸业公司自2002年12月起,每月按照418.5元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3、承包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Z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480元;4、申诉人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5、仲裁费820元由西安市理光纸业有限公司承担420元,承包人承担400元。接到仲裁委员会的裁

5、决结果后,申诉人对此裁决不服,认为企业承包并不能改变职工的劳动关系,理光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仲裁裁决由理光公司按月向申诉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难以落实,于是在法定期间内以理光公司为被告,以同样的请求数额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与理光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职权追加两位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到庭应诉,经过5个刀的艰难审理,前后两次开庭,得出的结论却令原告大失所望o一审法院认为:理光公司虽未与死者杨海祥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年11月1日,理光公司与两位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该协议在两承包人交纳承包费、接取

6、该公司的设备、房屋等,并着手检修设备后已生效。按理光公司与两承包人的口头协议(所谓的口头协议系在一审中李江峰的单方面陈述,承包人并不认可),两承包人不愿留用的职工可退回理光公司,而杨海祥未被两承包人退回,故杨海祥就与两承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与理光公司的劳动关系口然解除,而在杨海祥为两承包人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此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应由两承包人承担,与理光公司无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西安市理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H内支付杨志有、王翠英之子杨海祥因工死亡前工资700元。2、由两位承包人支付原告杨志有、王翠英之了因工死广丧葬费4185元、一次

7、性工亡补助金33480元、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力53元,共计95418元,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000元,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两位承包人在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志有、王翠英之了停尸费(自2002年11月28FI至实际履行之FI,每FI以20元计);4、由两位承包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志有、王翠英之子死亡赔偿金5000元,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法院判决由理光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杨志有、王翠英不服,以承包行为不能改变杨海祥与理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理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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