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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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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某生产销售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杨先生作为代理人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负责销售事宜。当H,双方乂签订了直销协议卩,约定生产销售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以直销的方式在贸易公司处进行销售。在贸易公司销售吋,生产销售公司派员驻点销售,每次售车价格由生产销售公司的驻点人员确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贸易公司每销售1台车,生产销售公司给其的返利标准。后生产销售公司为贸易公司共送农用车32台,贸易公司给付了9台车的货款9.5万元。其余23台,贸易公司退还了8台。对此,双方有正式的调拨手
2、续,而剩余的15台,贸易公司一直没有返还。为此,生产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还车或给付货款。案件审理过程屮,贸易公司为证明生产销售公司已捉走剩余的15台车,向法院捉供了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杨先生、宋先生先后提走9台农用车的2张收条,以及木公司三位职员证明杨先生曾从本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提走6台农用车的证人证言。生产销售公司认可杨先生和宋先生曾经是公司的业务员,但对于贸易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并提出这两名业务员已被辞退,失去联系,无法证实收条的真实性。分歧意见对于贸易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合议庭在认定上基木没有
3、争议,但是对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杨先生、宋先生出具收条的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合议庭出现了不同看法,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收条应由生产销售公司负举证责任。因为虽然生产销售公司与贸易公司开始时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但随后签订的直销I办议可以说是主合同的补充,它将主合同的性质变为•育销合同。直销协议应该rti生产销售公司派员销售,一直销的所有权在生产销售公司,又是其业务员出具的收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贸易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贸易公司只提供了收条,并没有证人到庭质证,使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质证
4、查清,贸易公司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而且,贸易公司原来退车都有退车手续,这9辆车也应该按照原来的手续办理,在仅提供收条乂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应该由贸易公司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除第一种意见陈述的理rti外,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作为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又是购销合同的签订人,杨先生的身份极易使对方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从而形成民法理论上的表见代理。而宋先生也是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所以,贸易公司有理由和信他的行为也代表公司。至于第二种意见中认为贸易公司应按原手续退还车辆,因为生产销售公司与贸
5、易公司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屮都没有约定退车一定要履行必要的手续,所以,原退车手续并不是法定或约定的双方的绝对义务。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的收条应该可以证明车已被调走。如果生产销售公司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应由其负责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杨先生、宋先生是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公司都不能掌握其行踪,则贸易公司更不可能知道两人下落,要求贸易公司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找到这两名业务员证明其观点有失公平。此外,贸易公司提供的收条是帖证,它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除非证明收条是假的,或证明收条是当事人在被胁迫,或被欺骗的情况下
6、岀具的,否则就应认定书证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本案屮,杨先生、宋先生可以证明收条存在问题,因此,他们应该是生产销售公司的证人而不是贸易公司的证人,只应由生产销售公司找到他们,当庭对收条进行质证,或者rti生产销售公司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这两张收条的不真实。现在,生产销售公司不能找到杨先生和宋先生,又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贸易公司退回的9台车,双方就如何退车乂没有明确约定,所以,法院应认定贸易公司已退给生产销售公司9台车。至于贸易公司提供的自己职员作的证明杨先生从贸易公司的下展分公司提走6台农用车的证人证言,作证者
7、都是贸易公司的职员,与木案有利害关系,所以,证据的可采性不强。在生产销售公司对此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三名证人应该负责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或由贸易公司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此事。在证人和贸易公司都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三人的证言不能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生产销售公司6台农用车6万余元的车款。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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