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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标准与义作者:蔡俊荣作者简介:蔡俊荣(1988-),女,安徽阜阳市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10届本科毕业生。指导老师:聂早早[摘要]过错责任制度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责任能力制度也只适用于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以行为能力判断责任能力,导致规定原理模糊、制度设计存在矛盾,因此我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须重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的法律资格,要以行为人具体的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同时对责任能力实行一定的推定。[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

2、能力立法标准意义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以来,学界争议颇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和互冲突;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亦无明确和直接的规定。研究民事责任能力不仅对发展、完善民法基本理论,而且对法制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重新认识民事主体理论,解决现有理论学说不能解答的民事活动主体的特殊现象。可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实践屮必须解决的问题,然而,止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中均无口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明确概念,因此自

3、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也无从把握。我国现行法以行为能力判断责任能力,导致规定原理模糊、制度设计存在矛盾,因此我国的H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须重构。过错责任制度是H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以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责任能力是口然人对口己过错行为负责的法律资格,要以行为人具体的识別能力为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即有识别能力者有责任能力。在举国瞩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上应如何选择就成为了一个重大的立法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4、从而提出对理论和立法完善的建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学说理论上对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之界定,概可分为下述五类:其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口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o"(,1(P95)它不仅包插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口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事行

5、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此种观点为国内众多著述所采用,以致被认为系“通说”。依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及其判定标准自应是一一对应的。其二,不法行为能力说。该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系指口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⑵閒",“具体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31(P266)O其三,意思能力说。认为口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门己的行为并R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⑷剧}。对于民事责任能力与

6、其它民事能力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也同样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共生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的区分情况,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其四,识别能力说。这是传统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所采行的通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或者说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这里的“识别能力”,处于判断层次上,在程度耍求上

7、明显低于作为推理层次的“意思能力”⑸,并认为口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虽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然对意思能力的要求耍低丁•民事行为能力(有识别能力即可),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五,独立责任资格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认为以意思能力为根本逐一进行个案审查,难以操行,故而以民事行为能力的冇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⑹如。木文同意识别能力说的观点,认为责任

8、能力的概念应定义为:自然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立法例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存在这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一,出生主义立法例。这一立法例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口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Z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因其侵权行为或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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