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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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二、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技术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全面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专人管理记录,记录保存二年。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购置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

2、量;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样式附后),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审核其生产、用药等记录,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才能上市销售。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

3、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并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五、规范农产品包装与标识。根据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和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5(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作如下承诺:1、对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一

5、切责任。2、坚决不使用高毒高残农药,不使用禁限农药,做到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3、始终坚持采收、销售安全间隔期满后的农产品。4、按照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相应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特别是种植“认证”产品,做到按规程标准生产。5、自觉搞好《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详细、全面记载每一次施肥、施药、除草、收获、销售记录,做到不漏记,并保存两年以上。6、所生产农产品上市前做好抽样检测或送检工作,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决不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7、正确处理用后农药包装、废弃农药,不丢弃到河、塘、堰等人畜水源取用地和在水源取用地

6、清洗用药器械,以防止环境和水污染。8、按规范贮藏、运输农产品。9、主动接受各级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管、检查指导和检测机构检测抽样,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5(三)生产记录档案制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一、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如下内容:1、施肥记录:农产品品种、肥料名称、施肥方法、施肥时间、用量、记录人等。2、除草记录:农产品品种、除草剂品种、除草时间、除草方法、记录人

7、等。3、植保措施:农产品品种、农药名称、施药方法、用量、用药时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记录人等。4、收获记录:农产品品种、收获时间、收获方式、收获数量、记录人等。二、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三、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5(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到生产消费各环节的安全、可控,确保广大

8、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对农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作为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全面实施生产记录与批发销售记录,逐步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实现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通过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地合格证明,能够查到生产者,通过生产记录可追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哪些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以及生产者的基本情况。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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