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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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

2、查以及项目后评价。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

3、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一

4、)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五)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七)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A)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九)跟踪监督重大建

5、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层级任命。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组成稽察组。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

6、量社会关注度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情况,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年度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可能危及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等情况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稽察。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重大项目稽察过程中应当与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信息共孚,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可以作为稽察和相关问题处理的依据使用。第十二条

7、稽察组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稽察通知,特殊情况下可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第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是否准予回避;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特派员应当回避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回避。第十四条稽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稽察工作:(一)听取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

8、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供应、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五)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七)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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