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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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

2、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3、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

4、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

5、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

6、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7、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

8、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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