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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简称四航设计院) 被告: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明思克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原告四航设计院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甲级跨行业建筑企业,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外,还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通用勘察、土木工程(甲级)总承包等。该企业在深圳市设立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深圳分院,该分院的经营范围为水运工程
2、甲级设计及相应的水域勘察。1998年11月3日,被告发给原告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为被告拟在大梅沙海域停泊的明思克号航空母舰做岸到舰连接方式的方案比较及岸上辅助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1992年2月10日,被告所购买的明思克号航空母舰改停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域,被告又发给原告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对该舰做一个系泊定位方案。1999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决定在深圳市沙头角建设明思克航母游乐设施项目,栈桥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由原告总承包;约定工程规模为90米长栈桥二
3、座;约定工程造价按交通部最新颁发的《水运工程定额标准》编制施工预算,地方材料价格按1999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约定总承包方式为设计施工“交钥匙”式总承包,总承包费用以施工预算为基础,根据预算单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另列;约定工程质量按国家及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约定总承包计划安排及付款进度的具体时间,其中约定若设计条件不具备或被告审核图纸、工程预算的时间超过5天的,则总进度时间顺延。合同还对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
4、明思克航空母舰系泊定位和栈桥工程方案设计,并于1999年8月12日将设计成果(图纸等)交被告审核。1999年8月13日,被告召集有关专家对原告及广州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两家的栈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但没有最终结论。1999的8月18日,被告方有关领导及专家召开了工作会议,讨论上述两家公司栈桥设计方案,最终决定采用广州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方案,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将结果通知原告。原告于1999的11月25日及2000年1月3日、3月16日多次给被告发函,询问栈桥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等有关情况,被告均没
5、有答复。1999年5月11日,原告与汕头金园区潮盛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打桩船租用合同》。1999的5月13日,原告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城安围船厂陆岸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思克航母钢栈桥分包合同》,1999年5月18日,原告交给汕头市金园区潮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作为日后租用该公司施工船舶的定金。2000年1月10日被告又与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思克航空母舰主栈桥承建合同》,将明思克航母栈桥主体工程承包给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价为人民币242万元。2000年3月11日,被告
6、又与广州市海珠区高泊综合科技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明思克航母世界尾桥工程设计及项目管理合同》,将明思克航母舰尾的浮桥设计、制造、安装工程交广州市海珠区高泊综合科技研究所承包。设计及施工造价共人民币116万元。该栈桥现已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原告因此起诉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8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
7、,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的违约,并导致原告严重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7.802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及实际费用人民币128.394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368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明思克公司答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工程总造
8、价、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等必要条款的约定,仅是双方意向性的意思表示。第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采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书面合同,原告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尚未取得《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及《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或《深圳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原告不具有签订总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一份尚未生效的合同。第三,原告的初步构想图和设计方案并未通过本公司专家的评审,未经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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