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技术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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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技术人才奖励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立足本职创新、创业、创优,进一步激发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潜能,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在全县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1.亨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获得市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名医生、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3.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推广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由国家、国家各部委办局授予的为国家级

2、;由陕西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联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授予的为省级;由安康市委、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授予的为市级。二、奖励形式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在我县工作满2年以上,且仍在岗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继续在我县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下列奖励:(一)物质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当年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以证书或正式文件的日期为准)。物质奖励每年年底兑现一次,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保障,同一层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只奖励一次,同一年度内以最高等次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获市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2.获省级表彰奖励或荣

3、誉称号的,奖励1万元;3.获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亨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奖励3万元。(二)享受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暂达不到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经批准后,在岗工作期间可享受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但不超过本单位设置的最高职称工资待遇。1.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推广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及二等奖的前2名;2.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党政纪处分;3.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无合格以下等次。(三)优先晋升与聘任获得市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晋升和聘任条件

4、的,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晋升和聘任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予以推荐晋升职称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三、审批程序(一)申报享受物质奖励或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的按下列程序审批:1.个人申报。本人填写《X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供获奖证书(文件)、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聘用合同、聘期和年度考核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审核批准。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条件和工作实绩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并

5、提出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3.兑现奖励。物质奖励由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兑现;享受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的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从批准的下月起兑现。(二)优先晋升与聘任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当年职称晋升(聘任)工作安排和程序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申报,并在推荐晋升(聘任)报告中进行说明,同时附个人获奖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向上推荐晋升或办理聘任手续。四、相关要求(一)各事业单位要严格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工作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已享受相关待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6、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1.被取消所授予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2.所获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与现工作专业不一致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4.受党政纪处分或正被立案审查的;5.有学术不端行为的;6.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格次的;7.不能享受奖励或继续享受待遇的其他情形。(二)对享受相关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三)已享受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人员工作单位调整后,符合继续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条件的,由新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批准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7、。已享受上述相关待遇,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且不满服务年限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和提高的工资待遇;(四)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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