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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法律困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法律困境與突破-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為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陳美燕從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修正談起1、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修正:94年1月24日修正刑法第91條之1改採刑後強制治療、輔導(9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迄今):「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
2、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23條採取增強社區監控及類似英美法民事監護制度之保安處分(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所謂民事監護制度,係針對性侵害之加害人,在有明確可信的證據下,足以顯示該加害人心理異常且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時,即可由法院裁定在刑期結束後,進入特定治療處所接受相關處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有關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社區監控之規定之內容為: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
3、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緩起訴處分。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設計了由社區處遇再度回到司法處遇的機制,藉以配合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內容如下:「加害人依第20條第1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目前法律無法完全解決未滿18歲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治療之問題!刑法裡之保安
4、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受保護處分少年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有關治療或輔導教育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禁戒治療處分亦無法解決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之問題:「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性侵害加害人與年齡間之關係犯罪者開始犯罪的年齡與再犯有很大的關係,特別是性侵害案件中,即發現之前之犯罪與再犯有很強的關連,且加害者的年齡愈輕,愈可能持續異常,加害者可能會從非暴力性之性侵害變成嚴重性暴力的侵犯者(引自Boyd&Cho,1999:139
5、)。在國內實證研究部分,學者陳若璋、劉志如二人(2001)曾以集中於高雄及台北兩監獄之成人性侵害犯罪人共640名(台北監獄312人;高雄監獄328人)為研究對象,進行有關於「五類型性罪犯特質與預測因子探討」之研究,得到有效問卷六○九人,其中在「過去犯罪歷史」上,發現以「早發性犯罪」之變項達顯著差異,亦即五組在「十四歲以前即有性侵害行為」、「十八歲以前即被發現犯行」、「十八歲以前即被判刑」等年齡各項上均達到顯著,其中對兒童性侵害者在十四歲以前即犯下性侵害行為的比例最高,其次為共同強制性交罪(35.15%;34.88%)。對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6、處遇之必要性早期學者Knopp(1982年):針對八十個接受過治療後之青少年性侵害者之再犯率做出研究,結果發現只有百分之五人的人再犯且被判性侵害罪名;另百分之十一雖再犯然則屬其他罪名;學者Hunter與Figu-eredo(1999年)研究亦發現,完成處遇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只有11.4%的再犯率,其中4.9%再犯性侵害。可見,青少年性侵害者是否接受過治療與是否再犯性侵害犯罪間有其重要性存在!我國少年非行再犯事件之分析:以高雄少年法院近五年來少年非行事件的統計,發現少年非行確有暴力化及再犯率高之情形,而且性侵害事件均在前五名之中,近幾年
7、來更躍升至前三名,不過少年非行如果處置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則其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亦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黃富源、鄧煌發,1999)。刑前或刑後強制治療及社區處遇如何運用在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性侵害犯罪有其異質性,並且受到包含身心發展、年齡、認知等多重因子的影響,所以青少年加害人與成年人性罪犯犯罪的脈絡也可能不一樣,雖然分類處遇仍有其必要性,但標準與處遇的內容卻不可以將之成人化。犯罪的歷程是一個連續體,如果缺乏長期的追蹤研究,或者並未針對癥結來協助,
8、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往後的演變是無法預測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可能跨越不同的犯罪類型,而且非行常持續至成年,因此,對於性侵害非行不能一概地看作成長階段中邁入成熟的過渡性行為,必要而且及時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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