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最新2019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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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最新2019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扶贫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脱贫攻坚项目是指围绕改善行政村、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拓展增收渠道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特色种养项目等。包括修建或改造村组道路、便民桥、安全饮水、河堤、灌

2、溉渠道、危房改造、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场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光伏扶贫等项目建设,以及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大户、经营主体或贫困户发展的特色种植、养殖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脱贫资金是指用于行政村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按照县统筹、镇实施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特色种养项目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初审,经各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由各镇组织实施,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

3、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人民政府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统一施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分类打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分项施工设计,县财政局审定设计概算,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县发改、财政、扶贫、农林科技、交通、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卫计等部门的指导下,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注重绩效的基础上,编制本镇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规划,同时建好脱贫攻坚项目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县脱指部审定后,由县发改局、财

4、政局、扶贫局三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经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即视为项目立项。第六条项目涉及的国土、住建、水利、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取消部门审批互为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除外)。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法定时限“零超时”,未按法定时限办结的审批按照已经审批对待。农林科技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各主管项目的勘查选址、施工设计评审、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第七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5、、建设规模,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向县脱指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证,经县脱指部批准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确认。第八条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项目法人由项目单位负责组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分管领导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干部担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以镇人民政府

6、或县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予以明确。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应分别送县脱指办、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审计局、纪委监委及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各镇人民政府或

7、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采取邀请招标、“五步三公开”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购建类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十条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单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分类打包,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分类监理。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

8、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各县级主管部门、县脱指办督考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加强跟踪监测,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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