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脱贫攻坚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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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贫攻坚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扶贫互助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及依照“本办法”形成的资金。扶贫互助资金由县政府统筹、扶农办具体指导、镇(村)组织实施、村民

2、民主管理,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监督,实行民借、民用、民管、民还、民受益。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资金;社会无附加条件的捐款;加入互助协会的贫困户交纳的基准互助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外资扶贫项目资金、福利彩票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能够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的资金注入互助资金协会。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社会捐赠、公益、慈善等资金无条件参与互助资金组织。第四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参加互助资金协会,免除缴纳基准互助金,互

3、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脱贫发展,贫困户有发展生产需求的优先审批放款,贫困户借款占用费由专项扶贫资金全额贴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入会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第五条贫困户基准互助金资金的筹措由本村自愿入会的村民,非贫困户必须缴纳基准互助金方可成为协会会员,按照每份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缴纳,每户最多可缴纳2份,交纳的基准互助金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退会时退还个人账户资金,入会时间低于1年的只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利息部分不予退还。第六条各镇成立镇互助资金联合会,监管本镇内贫困村互助资金,负责代理镇

4、内各村互助资金协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现金管理及文档、账簿、印鉴等规范化管理。各村互助资金专户储存、分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收支报账。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坚持互助资金银收银付,联会、协会管理人员不经手现金。第七条各贫困村互助协会根据可用资金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办理会员放款业务,镇互助资金联合会负责按村协会审核同意的资料兑付借用资金。(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农办、审计局、纪委、监委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2)由

5、群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开由会员决定。(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第八条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小宗办公用品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

6、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第九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小额、短期”益贫特性,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第十条互助资金的借用。互助资金使用对象为本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入会会员,原则上优先考虑有意愿、有项目、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实行会员联保小组制,以3户为单位设置联保小组,每次借款实行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担保。担保人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互助资金借贷主要借用给本协会会员和贫困户发展产业。互助资金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贫困户与其他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

7、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2)会员借款须先向村协会管理机构提供申请,镇、村协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公示,公示时限由镇、村管理机构确定。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手续,借款资金由村协会申报,镇联会按规定程序拨付农户惠农“一卡通”账户。(3)借款一般以3000-5000元为宜,最高不超过10000元;3000元以内借款不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不超过12个月。(4)互助资金不得对本协会非会员户借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用于村级工作经费支出;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目的,不得以

8、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第十一条 借款回收。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借款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基准利率贴息。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收入除支付协会管理费用,风险准备金提留和适当的公积金积累外,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1)村互助资金协会于借款到期前5日将到期本金和借用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一并通知借款农户,会员农户借用资金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还款资金直接存入镇互助资金联合会总账户,收入明细核算记入该村互助协会。(2)镇互助资金联合会于次年元月将上年度占用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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