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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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X省殡葬管理办法》《X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县、镇、村为解决农村村民安葬需求而建立的殡葬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应坚持非盈利原则。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三、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公墓等殡葬设施设立政策,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履行好主

2、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政策的宣传;制定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核、申报、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地规划;组织村级做好公墓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公墓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及其他项目的有效衔接。村委会是本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村民讨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事项,协调公墓用地及地表附着物的清理,做好本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宣传引导群众接受节地生态安葬,即墓体不留坟头、墓碑采用卧碑,减少不可降解祭祀材料的使用。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名称为“某

3、某村安乐园”。设置“四区一室”即骨灰安葬区、遗体安葬区、祭祀区、休闲区、管理服务室。五、墓园选址应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选择在具备一定交通条件,相对偏僻的荒山瘠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距水库、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镇(街道)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点;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六、墓区建设要求就势进行建设,有林木的尽可能保留,将墓园建成“一片一林、一林一景”。一个行政村只建一处公益性公墓

4、,公墓面积为5-20亩,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合理确定墓园规模,整体规划大门、交通主干道、墓前道路、思亲庐等设施,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严格按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2018年各镇示范性公墓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建设。后续建设由各镇(街道)制订计划,民政局给予奖补资金。八、农村公益性公墓采用卧碑,地表不留坟头,规格为长50厘米,宽60厘米。墓堆高度控制在地面30厘米以内,表面栽植花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两人及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不得留坟头,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除省市建设补助

5、资金外,由县民政局筹措资金。十、严禁将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交由私人经营。 十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丧主不得将墓地自行转让或买卖给本村以外的村民。十二、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三、墓穴选择按先后次序排列,不得随意挑选墓穴。村民去世前不能购买墓穴。十四、村民去世后丧主向本村公墓管理小组申请,确定安葬的时间和墓穴位置。十五、禁止使用水泥墓窑。十六、逝者遗物和纸扎统一在指定焚烧点焚烧。十七、鞭炮在指定点燃放,杂物由丧属负责清理。十八、下葬墓穴竖直开挖,不得挖斜坡。十九、安葬结束后由丧主恢复墓地原貌。二十、各村委会应按墓区范围设置专职或

6、兼职管理人员(可以指定本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人管理)。二十一、农村公益性公墓聘用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园内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二十二、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坚持不以盈利为目地的公益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二十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小组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和墓穴用地登记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二十四、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由墓穴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二十五、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殡葬管

7、理相关规定及政策;(二)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坚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规模适当的原则;二十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应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益性公墓申请村所在镇(街道)设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附村级上报的申请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益性公墓用地权属及性质证明;(四)公益性公墓建设位置、地形地貌图;(五)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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