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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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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现状与思考公墓是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按其性质可分为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近几年,由于建设投入不足,规范管理缺失,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出现许多乱象,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美丽乡村建设极不相衬。为了规范我市公墓及管理现状,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节地生态殡葬,有序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发展现状 樟树市总面积1291平方公里,总人口60万人,其中农业户籍人口36.1万人。全市辖14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自《国务院殡葬
2、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2012修订)、《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殡葬改革有力推进,殡葬事业积极发展,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加强。二、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科学规划不够,散埋乱葬严重 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从2018年开始为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对全市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外,大部分乡镇均没有制定公墓建设规划,随意性较大。全市没有一张完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图。此外,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我市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很难满足镇村死者安葬需求。因此,散埋乱葬异常严重,每逢冬至、清明等传统节日,国道省道沿线烧纸上香,挽带纸花,燃
3、放鞭炮,烟雾缭绕,一派乱象,视觉污染非常严重,与当前美丽乡村建设极不相衬。 (二)未批先建营运,擅自扩规建设 近几年,为配合城市建设,服务项目腾地迁坟,部分城郊村迁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边迁坟边建墓边办手续,结果因规划、国土、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前置审批手续没有办理或不能办理,民政部门公墓审批不能落实,导致未批先建。此外,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转包和销售,导致墓位增加,墓区擅自扩大范围建设。 (三)违规出让公墓,经营理念歪曲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
4、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而我市有些农村公益性公墓变相走经营性公墓的路子,他们把公墓外包给私营公司经营,作为本村创收来源。而这些外包公司为追逐高额利润,随意定价,虚抬墓价从中牟利,严重违反规定,偏离公墓初衷,群众反响较大。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 近几年随着殡葬改革的大力推进,农民群众对新的殡葬政策不明确不知晓,特别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政策还存在宣传盲区。再加上,乡镇级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导致农村村民对政策不理解、村干部乱作为。 (二)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按此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兴办谁管理”原则,应该由镇、村两级根据权属为主体进行管理。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很多处于无专人、无组织状态,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设施维护无人过问,致使环境恶劣,杂草丛生,一派荒芜。 (三)运行经费保障不充分 大多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后续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相关建设和维护费用市镇两级均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此外,由于农村新一轮土地确权及“村账镇管”后,村级财务更加规范,村级隐形收入减少,导致公墓投入不足,以墓养墓、违规销售。有的村将公墓作为一个创收渠道,为了赚钱甚至直接将公墓交由个体老板或
6、公司经营管理,从而导致公墓价格乱抬乱涨,物价监管薄弱,民怨较多。 四、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对策和建设 (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关键要素。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殡葬环境。当前尤其要重视和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经营、机械化操作程度将会越来越高,农村安葬难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二是美丽乡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今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安葬秩序,消除散葬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
7、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很多公墓处于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无序状态。因此,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整治力度,加快根治各种乱象,为建设生态、文明、法制、和谐的美丽乡村作出应有贡献。 (二)要严格执法,重拳治违 鉴于当前违规建大墓、建豪华墓以及公墓私卖、虚抬墓价等屡禁不止、屡教不改且势头难以遏制的实际,建议市委、市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法院、土地、林业、城管等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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