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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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年第X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2、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

3、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

4、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经营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本县经营服务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第八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X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X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件有

7、效期为X年。经营期限到期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X日前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第十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X日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8、一)X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应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五)车辆购置发票价格X万元以上,其中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Xmm以上,纯电动车辆每次续航里程达到Xkm以上;新增网约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六)车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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