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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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15)21号)和省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改办(2015)22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下同)根据中央和省里确定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运用—定的考评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考评标准,对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第三条绩效考评遵循定量考

2、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与试点资金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绩效考评的依据和内容第四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包括:1.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2•财政部、国务院综改办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试点工作的方案和要求等;3.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4•试点地区试点方案、工作计划等;5•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第五条绩效考评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等。2•工作方案和计划。试点方案和计划的制定等。3•预算管理。试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4•工作成效。试点年度任务完成、工

3、作创新、工作宣传5•遵规守纪。按照政策规定执行试点各项政策,确保试点政策落实和试点资金安全等。第三章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绩效考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县区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第七条绩效考评以自然年度为周期,采取自我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试点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开展自评;有多项试点任务的分项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在试点县区自评的基础上,分项开展年度考评。第八条试点县区每年“月底前开展本年度自评,同时将自评报告连同量化评分表报市财政部门。试点县区对本地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市财

4、政部门于12月上旬组织开展年度考评。第十条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地反映试点工作情况。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注重廉洁自律。第四章绩效考评的方法与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试点县区的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采用量化指标(见附表)。第十二条绩效考评结果划分四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年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档次:1・加重农民负担;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3•资金缺口形成新的村级债务;4•政策落实不

5、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起群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财政部门分配中央和省级试点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原则本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下一年度退出试点范围。第十五条绩效考评结果由市财政部门以内部通报形式予以公开。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健全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加强试点资金、项目管理,不断提高试点工作管理水平和试点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县区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研究制定本地绩效考评办法,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6、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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