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重庆市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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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和《关于拨付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787号)及《关于报送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情况的通知》(财办建〔2010〕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系中央财政资金安

2、排用于建设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补贴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第四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对区县考评,项目建设区县开展自评。区县对乡镇自评情况进行监督。(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建设项目。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

3、容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依据:(一)中央和市级财政、农业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三)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四)市级财政、农业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13个指标:(一)项目组织(16分):主要考核补贴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要求各级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方案详实,工作措施有

4、效,贯彻落实有力;及时上报项目进展信息,在公开媒体有报道;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工作。(二)项目管理(34分):主要考核补贴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要求设计方案(含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范组织农民积极参与,筹资投劳落实好;按批复方案计划进度如期施工;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落实了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机制。(三)资金管理(30分):主要考核区县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要求重点县县级承诺的资金投入全部落实,县级资金投入规模达到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规模的10

5、%以上;县级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整合资金规模达到相应规模;资金使用规范,实行了专帐管理和县级报帐制等,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市级承诺资金落实情况将与下一年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四)实施效果(20分):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考查年新增供水能力、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增加补灌面积、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年新增节水能力等预期效益指标;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等预期效益指标。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

6、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市(州)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县(含扩权试点县)自评进行监督,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第九条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10日前,重点县完成绩效自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由市(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7、3月底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成考评组,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考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第十条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县(含扩权试点县)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对本级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十一条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表)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除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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