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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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科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3日-8-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广西保监局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

2、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桂保监发[2015]4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在2016年、2017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的补助资金。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在受理补贴申请有效时限内,按照企业与承保保险机构合同载明日期先后顺序安排补贴资金;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第三条先行选择南宁高新技

3、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试点期为2年(2016年、2017年),条件成熟后,推广至全市。第四条在试点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自治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符合南宁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享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8-第二章科技保险险种及政策支持第五条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

4、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第六条企业投保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其中,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7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其他7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保费补贴。第七条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按

5、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科学技术局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第三章科技保险补贴方式第八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用当年申请当年补贴的方式进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8-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核实科技保险补贴申请。各承保保险机构将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种类、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汇总,每年8月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市科学技术局。第

6、十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保费补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保费补贴计划。第十一条投保企业只需支付给承保保险机构非财政承担的保费,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划拨到承保保险机构账户。第四章申请科技保险补贴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具体资料:1.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投保企业与相关承保保险机构签订的科技保险正式保单或保单抄件,需盖承保公司印章(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7、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投保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创新型试点企业批复文件等相关-8-证明材料;6.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7、其他相关的材料(如新产品证明、发明专利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与研发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五章承保保险机构资质与职责第十三条各承保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科技保险产品和良好的保险服务能力,并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

8、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报送科技保险承保的工作开展情况。第十四条承保保险机构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供拟销售科技保险产品的名称和备案编号,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享受科技保险补贴的保险产品清单。第十五条承保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产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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