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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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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责任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证明责任视野下的犯罪构成【摘耍】犯罪构成的不同影响着证明责任的分配,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是以三要件为主,而在中国是继承了苏联的四要件说,并口发展成为自己的理论。采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学说还是犯罪构成四耍件学说在控辩各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压力方面没有很大的区别,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举证过程屮的先后顺序问题。本文将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学说和我国的四要件学进行比较两者之间证明责任的不同。【关键词】犯罪构成;证明责任;举证顺序一、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的证明责任评述(-)我国犯罪构成
2、四耍件学说的缺陷釆用四耍件来认定犯罪,那么需耍从犯罪客体、客观耍件、主观耍件、主体耍件四个犯罪构成耍件来考察,也就是说只耍这四个耍件具备的话,那么犯罪行为就成立了,能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但是四要件学说是四个构成耍件的简单相加,构成耍件是否完备的判断,只要相加成功了,那么就变成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实质上的价值判断。四要件学说不能从不同的侧而考察行为,也不能立体地对犯罪成立与否进行检验,必然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只能对定罪的四个要件进行罗列,对定罪的推理过程无法进行揭示。(-)我国犯罪
3、构成四要件证明责任的承担如上面所述证明行为构成犯罪,需耍具备四个要件,一般控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事由则rti辩方来承担,也就是说控方只需要证明这四个形式要件,那么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就得到实质上的认定,即构成犯罪。这些犯罪构成耍件是没有顺序上的要求,同时控方需耍承担的是包括一般构成耍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方面的举证责任,这样会加大控方的举证难度,同时控方的举证是完全按照四要件来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但是这些构成耍件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完全是从形式到实质的一次性跳跃,这种方
4、式从表面上看是合乎常理,这个可能就是我们思维上的定势造成的结果,四要件已经在我们思想屮埋下了“种子”,所以我们会这样认为只要是四要件具备了,那么构成犯罪就是无疑的。可是这些只是一般构成要件,不能直接定罪,特别是面对此罪和彼罪难以区分的时候,比如盗窃罪和诈骗罪,在主观要件、主体和客体上是没有多大区别,通常的做法就是控辩双方花很多精力去证明这三个要件,但是这三个要件不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关键在于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方式上,这样会使控辩双方偏离争论的焦点。二、大陆法系三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一)三要
5、件学说定罪证明的顺序一般我们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是从复杂的案情中去找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就是特殊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三要件中的该当性,然后是违法性和有责性,如果行为人连该当性都不符合的话,没有必要进行接下来的活动,如果符合该当性,那么接着考察违法性和有费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辩方在没有提出违法阻却事由等特别的辩护事由,那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就将成立,应该受到刑法的责难。三要件学说是从客观到主观的证明过程,作为控方需要就是案件的事实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和刑
6、法上规定的某一条文相适应,作为该当性里的主观要素同样需要证明,但是这里的主观要素跟有责性里的主观要素是不同的,该当性里的主观要素是一种事实是的评价,有责性里的主观要素是一种价值评价,完全可以根据事实來进行推定。在刑法条文有个典型的例子,《刑法》第311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需要证明行为人对犯罪的人是“明知”,客观因素就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7、,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主观和客观要素具备的话,那么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第311条,辩方如果不能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中提供辩护理由,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事实评价再到价值评价,但是四要件没有这种优势。(二)-:要件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弊端根据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来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控方需要承担的只是该当性的举证责任,通过符合该当性的事实来推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是根据证明标准选择问题上总的原则:即‘瀝罪的性质越严重,必要
8、的证据最低要求就越高”对于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死刑案例的证明程度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事由。这个标准跟三要件学说证明责任分配相违背,这也是三要件学说中一个缺陷,因为根据这个标准控方还要对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刑罚中最严厉的死刑,面对这种将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加需要证据贴近案件的事实,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不管是大陆法系的三要件学说和我国的四要件学说都存在各自的缺陷,这些缺陷给定罪造成不同的困扰,也就是这些缺陷给证明责任的分配带来不同。所以我们无论采用哪种犯罪构成体系都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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