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及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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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及证明责任分配【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的核心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排除犯罪性事由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以致无法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依据,有必要加以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上,罪过的证明最为困难,但罪过仍具有可证性。【关键词】犯罪构成;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71-01一、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条件上的犯罪构成是源自

2、前苏联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即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为并列要素的犯罪论体系。一般认为犯罪主体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等;犯罪主观要件要素包括犯意、目的、动机等;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客体则具有整体性,因为它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四要件说还不是完整的犯罪论体系。首先,对于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还存在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判断标准,比如正当化事由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等。这些从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并没有被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构成了

3、违法阻却事由,排除了犯罪的成立。其次,四要件内部的逻辑结构也存在混乱性。要求对各要件同时具备,但这并不符合定罪的司法逻辑。事实上,定罪的思维逻辑与犯罪的发展逻辑正好相反,是一个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的思维逻辑过程。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要件之间的排列顺序并不明确,不能反映认定犯罪的司法逻辑进程,与诉讼程序没有直接联系。二、证明责任的涵义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我国诉讼法上的定义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由

4、控诉方承担,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从证明责任的概念看出,证明责任的对象被确定为主要事实(即“争执中的事实”),而何为主要事实只能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因此证明责任分配也必须以法律构成要件为标准。对于定罪而言,“争执中的事实”就是犯罪是否成立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控诉方应对成立犯罪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我国刑法关于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及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就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是

5、完全置于控诉方的,当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不能产生有罪的确信时,控诉方将承担不依其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裁判的负担,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败诉(即犯罪不成立)的负担。三、被告方对犯罪构成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是由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的。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控诉方都要提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主张,即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存在。被告方所作无罪辩护,就是提出与控诉方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相矛盾的主张,即对犯罪成立的否认。这涉及主张和证明责任关系的问题。我国刑

6、事诉讼理论中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很少涉及,只是提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由于证明责任决定着主张责任的所在,因此在原则上证明责任分配决定着主张责任的分配。总之,谁承担了证明责任,谁才应当提出主张。控诉方提出主张的动因是因为法律已对证明责任作了预置,证明责任决定着控诉方为什么要提出某项主张。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乃实质要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积极和消极的评价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即实践中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审查,是同时从正面和负面、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进行的。因此,如果在要件之外单独考察是否具有'排除犯罪性事由',没

7、有可能性。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量刑事实则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被告方提出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态度好等事实存在的主张,这些主张并非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否认,而是在承认犯罪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减轻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按照“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被告方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程序公正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更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要求其在刑事诉讼中保持客观的立场,不应单方面谋求定罪,在收集有罪事实和证据的同时

8、,也不能有意忽略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同时,法官有责任合理、公正地行使司法裁量权,法官通过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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