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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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论文摘要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发案率屈高、案件定性冇争议等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究其原因,除了内部权力控制不足,还应归责于外部行政管理混乱和法律体制不完善等。因此,应该完善现行《村民委会组织法》,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并对犯罪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提高侦查效率,在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降低定罪标准,扩张职务犯罪的法网,同时加大对附加刑的适用。论文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村千部职务犯罪传统的农村自治依托于农村熟人社会和宗族组织而相对独立于政府管理和司法管辖,而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传统农村的封闭式结构已逐渐打开,利益主体

2、多元化,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工作Z便谋求私利,其行为已相当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本文将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出发,分析原因,从法律完善和司法防治方面提出对策。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之现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相比,村T部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依靠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往往比较滞后,而现行村民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乂限制了村民监督权的行使,因此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在很人程度上却引起群众不满、产生较人社会影响后才会被杳处。(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涉农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外

3、,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冇的利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私设小金库,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以种种名义,虚报冒领、公款私分;有的巧立名目,侵占国有集体资金等。村干部利用手屮的职权,或暗中违法犯罪,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日的,不利于司法机关立案查处,造成职务犯罪人员有恃无恐。(三)发案率的居高性2008年前10个月,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立案占到同期立案总数的4成,且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2013年1月至8月,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查办农村基层纽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已超过2010年全年总数。在宁夏,2007至2010年8月底,全区检察机关立案杳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171。但仅2010年1月至8月达到9

4、1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四)案件定性的争议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7项工作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对于村党支部、村民小纟R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成员在协助国家行使公务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没侑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实践屮,村基层纟fl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7种工作以外的职务,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能否以职务犯罪论处,存在争议。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之成因(一)内部权力控制不足我国村民自治不是由每个村民直接管理村务,而是委托于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人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规制村

5、干部的权力,并赋予村民监督权,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受到诸多复杂因素影响,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界体监督最重耍的主体——村民,其监督能力却比较软弱,原因Z—在于传统社会组织功能逐渐失效。早期的农村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依靠宗族Z间的联系与支持,村规民约的制定力和执行力往往比较高。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量农村精英的外流导致领导者权威下降;而随着农村“两委”地位的确立,传统的宗族领导人地位乂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因此他们在村务管理屮所发挥的作川明显降低。传统的民主监督机制遭到破坏,新的监督方式操作性不强,由此导致广人村民的监督能力弱化。(二)外部行政

6、管理混乱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是国家公务员,不同于企事业单位领导,也不同于个体私营企业主,山哪个部门管理并未明晰。而作为与村联系最为密切的乡锁政府,在法律上,他们与村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対村干部进行监骨;而有的乡镇政府基于与村干部的利害关系和人情往來,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不加以依法管理,反而包庇说情。再加上在我国行政压力型政府体制下,乡镇要完成上级的各种考核任务,而在农村费改税后,在我国广人的不发达地区,那些主要依靠农业税的乡镇由于税源基础薄弱,财政困难突显,更需要与村里相互合作,缓解资金压力,同时部分利益集团也趁机谋取私利,助长了村T•部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三

7、)法律司法体制不完善首先是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身份的规定不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农村股份制企业等各种新型的农村基层组织不断涌现,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掌握着管理农村的各项职权,同时也协助政府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这种身份的特殊性对于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的定性问题显得无法可依,也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的难度。其次是司法查处的低效性。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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